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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magazine

EB-5基本资料

EB-5 计划的历史

EB-5计划的建立和发展

EB-5投资移民项目是1990年通过美国国会的美国移民法(IMMACT90)建立的。该计划完全重组了美国移民系统的架构,包括对非移民签证类别的改革、遣返条例、增加移民法定限定等等。美国国会创立EB-5来刺激美国经济发展,EB-5允许外国投资人在美国企业里注入资金并通过注资来得到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机会。在1993年,国会创立了投资移民试点计划来增加EB-5的申请人数。该试点计划创立了EB-5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是被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管理EB-5投资和创造职位的机构。

EB-5签证90年代改革

有很多EB-5计划的改革都是在90年代进行的。这些改革是针对原有立法漏洞和EB-5投资诈骗行为的。通过美国地方法院对O’Connor的判决揭露多起EB-5投资欺诈行为。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1998年对EB-5计划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要求投资者要提供EB-5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证明投资者亲自参与了EB-5项目,并禁止提供投资回报的保证。移民局尝试在以前的EB-5案件里追溯运用新的规定。但是,在美国政府对Chang的案件里,该做法被视为无法律效应。新政策推行后EB-5的申请数目急速下降。

在此之前的90年代,还有4个被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裁定的重要先例。行政上诉办公室尝试保证EB-5规定被公平的运用在所有新的申请人身上。比如如果在某EB-5申请的案例首次出现,那么该判决将会为其特定案例建立先例,将来遇到相似的案件就可以按照先例来判决。 当行政上诉办公室对EB-5做出判决时,该判决会成为先例裁决。这4个在1990年发生的重要先例(目前该裁决对当前EB-5申请还是有效)包括:Ho先例、Izummi先例、Hsiung先例和Soffici先例。在这些判决中,行政上诉办公室对一些计划要求做出的重要判断包括EB-5投资项目的正确类别、符合要求的合法基金来源、和该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

2000年以后的EB-5签证改革

国会批准了2003年基本试验延伸法案来帮助恢复EB-5计划。该法案要求政府审计办公室(GAO)进行EB-5签证计划的调查。调查发现每年1万个EB-5签证名额中只有一小部分被发放。这个发现促使了更多改革计划的推进。其中一个就是创立于2005年的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工作组(IRCU)。这些移民局的工作组监督EB-5计划包括案例审查、表格设计、规例开发和建立政策。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工作组的成立增加了EB-5计划的协调性和可靠程度。

EB-5政策改变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在2009年发表了EB-5政策指导,把EB-5的处理集中到加州中央服务中心(CSC),以前的个案处理都是在加州和德州两地的中心里。EB-5计划并不是永久性的,该计划会经常被重新批准的。

2019年EB-5项目现代化改革

2019年7月,USCIS发布了EB-5项目现代化改革的最终政策规定,新规已于20191121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改革的变更包括:目标就业区内最低投资额从50万美元增加至90外美元,非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额从100万美元增加至180万美元;目标就业区不再由各州自行决定,而是由USCIS指定;满足某些要求的投资人能够维持优先日期。

关于EB-5项目现代化改革的更多信息,欢迎阅读“Reforms to the EB-5 Visa Program Effective Nov. 21, 2019: Is There Relief for Chinese Inves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