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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我该选择哪种方案:EB-5 和 L-1A/EB-1C 对比分析

作者/蔡查理 (Charlie Cai)

由于 2013 年 9 月开始的 EB-5 签证压件情况一直持续至今,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纷纷开始寻求永久定居美国的最佳方案。虽然 EB-5 仍然是中国投资人的首选方案,但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人正在考虑各种替代方案。一种比较热门的 EB-5 替代方案就是首先获得 L-1A 工作签证,之后再尝试获得 EB-1C 绿卡,但 EB-5 签证项目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优势,所以该项目仍然是很多投资人的首选。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每种方案的关键因素并指出 EB-5 项目优势,帮助中国投资人了解 EB-5 和L-1A/EB-1C。

了解EB-5L-1A/EB-1C的关键因素

1. 了解 EB-5 的关键因素

EB-5 基于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 移民投资额 50 万美元或 100 万美元;
  • 以新建商业企业作为直接投资或作为区域中心模式中的项目;
  • 通过此举,创造至少十个超过两年的全职就业岗位[i]

正如很多人熟知的情况,EB-5 在流程上分为两个阶段:

  • 申请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 I-526 申请以及
  • 去除条件限制的 I-829 申请。

由于大多数中国投资人均会以区域中心项目的形式进行投资,所以他们需要在 I-526 阶段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供以下两个关键要求的证明材料:

  • 作为投资移民,中国投资人已将合法获得的资金投入到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建商业企业中,该投资行为将至少创造 10 个直接或间接全职就业岗位;且
  • 区域中心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的区域中心。

中国投资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满 2 年之日前的 90 日内,中国投资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才能获得有效期 10 年的绿卡:

  • 中国投资人 50 万美元的投资继续保持在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建商业企业及其项目中;
  • 中国投资人投资的新建商业企业或区域中心相关的项目已经创造 10 个全职就业岗位。

2. 了解 L-1A/EB-1C 的关键因素

L-1A 基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 雇主(“美国申请人”)必须与某个外国公司具有符合条件的关系,目前或将来会作为雇主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直接通过受益人作为 L-1A 高管或经理人士在美居留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业务;
  • 在获准进入美国前的三年内,L-1A受益人还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且需要申请进入美国,以便为美国申请人提供行政或管理职能。

此外,如果希望担任新建美国办公室高管或经理人士的中国投资人申请L-1A,美国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可保证足够的实际经营场所,以便容纳新的办公室。

EB-1C的要求与L-1A极其相似,只有一处重要区别。就是L-1A高管或经理人士可以来美并在新建的办公室工作,但中国投资人只能在受雇于提交申请前至少已经营一年的美国申请人的条件下作为EB-1C高管或经理人士进行工作。

EB-5和L-1A/EB-1C的移民优势

EB-5和L-1A/EB-1C都有比较诱人的优势。中国投资人要想在考虑通过EB-5或L-1A/EB-1C获得绿卡时做出明智的决定,中国投资人首先应了解每种方案的成本和优势。需要注意的是,作为EB-5投资人,中国投资人只有在I-526申请获批且完成领事馆程序或身份调整程序后才能获得移民身份和优势(尽管有条件)。另一方面,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为EB-1C高管或经理人士并授予永久居民身份前,中国投资人仅允许持非移民工作签证进入美国。由于两个原因,第一是大多数选择通过EB-1C获得绿卡的中国投资人会在提交EB-1C申请之前首次以L-1A非移民身份到达美国;第二是EB-5中国投资人以合法移民的身份达到美国。本文将对EB-5和L-1A带来的优势进行比较。

1. EB-5优势:

  • 与 L-1A 受益人相比,EB-5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更加频繁的进出美国。
  •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无限期在美停留,不受非移民签证期限的限制。
  • EB-5 投资人可以更加方便的到外国旅行。
  •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具备为美国国内外任何公司工作并获得酬劳的资格。
  •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在无任何签证限制的情况下自由搬迁和换工作。
  • EB-5 投资人的子女可以就读各级免费公立学校。
  •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为近缘亲属申请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2. L-1A优势:

  • L-1A 美国申请人不需要满足最低投资或就业岗位创造要求。
  • 美国申请人和L-1A受益人均不需提交合法资金来源。
  • L-1A 申请平均处理时间比EB-5请平均处理时间更短。
  • L-1A 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在L-1A获批后的一个月内进入美国。
  • L-1A 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在L-1A签证有效期内自由进出美国。
  • L-1A 受益人可以在美合法工作,但雇主仅限其美国申请人。
  • L-1A 受益人的配偶可在L-1A签证有效期内合法工作。
  • L-1A 受益人的子女可以在L-1A签证有效期内在美就读小学和中学。
  • L-1A 受益人可以通过EB-1C申请绿卡,如果获批,L-1A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立即获得绿卡。

在对比中,对于希望永久定居美国并在此工作的申请人,EB-5优势大于L-1A优势。具体而言,EB-5 在旅行、教育、就业和长期机会方面的优势更大。首先,作为永久居民,EB-5投资人可以到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内的若干其他国家旅行,无需任何其他旅游签证。不像L-1A受益人只能持有效L-1A签证才能进入美国,EB-5投资人还可以在持有绿卡的情况下在中美两国之间进行往返旅行。EB-5投资人不会像L-1A受益人那样持有有效期1-3年的短期签证。

其次,EB-5 投资人长期教育优势超过L-1A受益人获得的优势。在中小学教育阶段,EB-5投资人的子女可以接受免费的公共教育(他们也可以到盈利性私立学校就读)。考虑到很多家庭都会在子女年龄比较小时进行移民,以便为其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和机会,永久居留权的教育优势从幼儿园一直延续到高中毕业。L-1A受益人的子女从L-2身份衍生的教育优势最多只有七年。如果L-1A受益人不能对L-1A签证进行延期或不能获得EB-1C绿卡,其子女就不再具有继续在美接受公共教育的资格。的确,子女可以将身份更换为F1学生身份,但L-1A受益人及其子女的成本和负担将大大加重。F1签证高中生在美就读高中的学费可能远高于12万美元。此外,在美远离家人的关爱会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还会为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这种情况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而定,此处引用的案例可能无法代表一般情况。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人的陪伴在学生生活中起到了非常关键、重要和积极的影响。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中国大陆家长中,96.7%的家长每天检查子女的作业,36.7%的家长每天都会与子女讨论有关学校的事,所有的家长都为子女报了补习班[ii]。这一现象可以表明,在中国,家人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往往扮演着非常亲密和重要的角色。

此外,EB-5投资人的子女就读知名的公立大学还可节省数额可观的学费。例如,如果EB-5投资人及其家人为加州居民,其子女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全美公立大学排名第一)[iii]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全美公立大学排名第二)[iv]录取的机会就会更大,而且他们还具有享受本州生源学费的资格。毕业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本州生源每年至少可以节省24024美元[v](四年节省金额在96096美元以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本州生源每年至少可以节省24708美元[vi](四年节省金额在98832美元以上)。如果这些子女决定读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将会节省更多的学费。此外,从这些世界名校毕业后,他们的就业机会将会大大提升,未来的发展前景也会更好。

再次,EB-5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比L-1A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多很多。EB-5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自由换工作。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在美保持合法身份,L-1A受益人必须受雇于美国申请人。此外,作为永久居民,EB-5投资人的子女日后大学毕业后无需担心毕业后H-1B签证就业机会随机摇号的竞争问题。例如,2015年4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仅从23.3万份申请中抽取了8.5万份可以获得H-1B签证的申请(签证发放率仅为 36.5%)[vii]

第四点,EB-5可为投资人提供多种长期移民优势。简单说来,50万美元的EB-5投资是EB-5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获得更多机会的关键,但这还可为EB-5投资人的整个家族带来更多机会。作为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EB-5投资人可以为父母、未婚伴侣、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申请移民美国[viii]

为什么说 EB-5 是大多数中国投资人的理想选择

了解EB-5优势远远大于L-1A优势后,我们来分析一下每种方案在获得绿卡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一下几种因素进行分析:(1). 动机;(2). 成功率;(3). 一致性和可预见性;(4). 投资额和投资回报;(5). 中国投资人的资格;(6). 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实际情况;(7). 程序时间轴。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和权衡,结果可以说明,对于永久居留权而言,EB-5 更加可靠,更加安全。

1. 动机很关键

选择EB-5或L-1A/EB-1C哪个方案更加适合中国投资人很大程度上要根据中国投资人的动机而定。对于大多数中国投资人而言,基本动机出于个人原因,包括为家庭成员提供在美接受教育、生活和就业的机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13年5月的政策备忘录证明,“EB-5 项目基于促进投资人移民的国家政策而设立……”也就是说,EB-5关注的是帮助中国移民,以便他们可以为美国做出贡献。

与EB-5不同的是,L-1A和EB-1C主要用来“帮助具有海外机构的美国公司解决在公司内部自由调动核心工作人员时候遇到的问题”[ix]。该规定的原本用意是帮助美国公司。向单独的高管或经理人士提供美国工作签证或绿卡对于在美国进行业务经营的美国公司而言非常容易,具体情况取决于该公司。如果中国投资人无法证明公司需要他们到美国帮助监督或管理美国公司的现有业务,他们就可能无法符合 L-1A 或 EB-1C 的申请条件。

如果大多数中国投资人主要以移民为目的且不打算放弃中国成功的事业或公司,则 EB-5 会更适合他们的动机。

2. EB-5成功率高

2015财年,EB-5将继续保持较高的I-526和I-829通过率。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6498份I-526申请,仅拒绝了663份申请[x]。同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606份I-829申请,仅拒绝了5份申请[xi]。I-526通过率为90.7%,I-829通过率更是高达99.2%。

与EB-5数据不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没有公开L-1A和EB-1C的数据。但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公布的非惯例决定数量以及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期间较低的L-1B申请通过率,我们可以推断出,L-1A和EB-1C的通过率很有可能比EB-5的通过率要低。2015年,与L-1A和EB-1C有关的行政上诉办公室非惯例决定共有151个[xii],与EB-1C有关的行政上诉办公室非惯例决定共有70个[xiii]。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4706个L-1B名额,拒绝了1912份申请[xiv],因此,通过率仅为 71.1%。

3. EB-5 裁定中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更高

EB-5裁定已经变得连贯一致且比较成熟。这可以通过EB-5较高的通过率,大量的新提交和待审批I-526和I-829申请(达到导致签证退件的程度)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计其数的利益相关者会议和政策备忘录得到证明。除了上述的通过率,数据显示2015年4月到6月之间,新提交和待审批I-526申请数量分别为2473份和13117份[xv],新提交和待审批I-829申请数量分别为765份和4007份[xvi]。由于出现了这种投资移民申请量持续居高不下的情况,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足够的理由对EB-5裁定标准进行精细化处理。相反,以上信息表明,相比之下,L-1A和EB-1C申请相对较少,但裁定时候的不可预见性却更大,这就会增加出现实质性法律或事实争议的可能性。

此外,EB-5裁定审查范围比L-1A和EB-1C裁定更加集中。I-526裁定集中在(1). 中国投资人合法资金来源和途径。 (2). 区域中心和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项目为示范项目,区域中心或项目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这就会大大降低I-526裁定中的风险。

相反,L-1A和EB-1C案例根据总体条件因素来审查。简言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会审查与美国申请人、中国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以及L-1A或EB-1C高管或经理的个人资质。因为此类审查的范围很广,而且提供的证明材料数量庞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申请的可能会有所增加。

4. 投资额和投资回报

支持L-1A和EB-1C的一种普遍说法是,最初投资可能少于50万美元。的确,初始资金少于50万美元的L-1A和EB-1C申请曾有获批的案例,但不保证每一位初始投资额或收购费用低于50万美元的中国投资人都可以通过EB-1C获得绿卡。事实上,如果美国公司的业务难以为继,公司会非常需要中国投资方或个人业主对公司进行常规注资。这笔资金很快就会超过50万美元。如果中国投资人为其L-1A或EB-1C相关公司提供这笔资金,中国投资人就会面临资金无法回收的巨大风险。在EB-5项目中,包括何时,以多少金额归还中国投资人本金在内的投资回报方面的风险更加容易预见、容易控制或削减。

5. 中国投资人更易满足 EB-5 申请资格

与L-1A或EB-1C相比,更多中国投资人可以满足EB-5的申请资格。正如之前提到的,EB-5更加关注中国投资人的合法资金来源和途径。只要中国投资人可以证明 (1). 资金合法;(2). 可持续投资;(3). 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岗位, 中国投资人就有非常高的可能成功获得绿卡[xvii]。与L-1A和EB-1C不同的是,EB-5不要求中国投资人受雇到某个公司。这就意味着,学生、陪读家长、退休人员和其他无法具备L-1A和EB-1C申请资格的中国投资人仍然可以借助EB-5项目获得绿卡。

6. EB-5 更加适合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实际情况

与L-1A和EB-1C相比,EB-5更加适合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实际情况。即使中国投资人满足L-1A和EB-1C对高管或经理人士的要求,投资人可能还是会更加倾向于EB-5。因为EB-5申请更加方便,风险更低。通过向区域中心项目进行投资,中国投资人无需在项目监督和管理方面进行过多干涉。指定并依靠区域中心及其附属机构的专业服务即可。只要中国投资人对适当的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风险可以降至最低。

相反,L-1A和EB-1C高管或经理人士需要对美国申请人整体或日常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中国投资人将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此外,由于需要在美国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中国投资人将会产生大量的花费和风险,以确保其在中国的公司可以正常运转并实现获利。所以说,EB-5才是中国投资人更好的选择。

当然,对少数中国投资人而言,L-1A和EB-1C可能更具优势。对于那些对外国公司进行顺利的监督或管理,真正致力于相关美国公司发展的中国投资人而言,L-1A和EB- 1C可能更加适合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目标。

7. 通过EB-5获得永久居留权更加快捷

总体而言,与EB-1C相比,通过EB-5项目获得绿卡所需的时间更少。目前,从I-526申请获批的日期算起,通过EB-5项目获得有条件绿卡大约需要两年时间。正常情况下,通过EB-1C获得绿卡所需时间会在两年以上,具体时间计算如下:

  • 第1个月:提交L-1A申请。
  • 第3个月:以L-1A高管或经理人士身份入境美国。
  • 第15个月:提交L-1A延期申请。
  • 第16个月:L-1A延期获批。
  • 第18个月:提交EB-1C申请。
  • 第26-30个月:EB-1C获批。

因此,EB-5处理速度可能比EB-1C稍快,而且正如之前所说,其风险性要低得多。

结论

概括而言,与L-1A或EB-1C相比,EB-5具有更多优势,风险更低,可以更好的满足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需要。照此说法,已经提交EB-5申请或等待签证配额开放的中国投资人可以考虑在此期间以L-1A的身份赴美。更多信息,请咨询移民律师。


[i] EB-5 详细要求,请参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2013 年 5 月 30 的政策备忘录:http://www. 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3/May/EB-5%20Adjudications%20 PM%20%28Approved%20as%20final%205-30-13%29.pdf.

[ii] http://works.bepress.com/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03&context=reesa_sorin, pp. 59-64.

[iii]加州本地生源占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新生录取量的65.6%。请参见http://news.berkeley.edu/2015/07/02/berkeley-admits-more-than-13000-prospective-freshmen/。

[iv]加州本地生源占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新生录取量的 69.1%。请参见 http://www.admissions.ucla.edu/prospect/adm_fr/Frosh_Prof14.htm。

[v]  http://admissions.berkeley.edu/costofattendance.

[vi] https://www.admissions.ucla.edu/prospect/budget.htm.

[vii] http://www.uscis.gov/news/alerts/uscis-completes-h-1b-cap-random-selection-process-fy-2016.

[viii]请注意,美国公民可以为某些家庭成员申请绿卡,但永久居民则不能。如需了解您可以为其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请参见 http://www.uscis.gov/family/family-us-citizens and http://www.uscis.gov/family/family-green-card-holders-permanent-residents。

[ix]代表决议编号 91-851 (1970), 翻印于 1970 年 U.S.C.C.A.N.2750, 2754, 1970 WL 5815(立法历史)。

[x]请打开以下链接,参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关数据: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526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3.pdf.

[xi]请打开以下链接,参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关数据: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829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3.pdf.

[xii]请参见以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站:http://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D7+-+Intracompany+Transferees+%28L-1A+and+L-1B%29%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5/.

[xiii]请参见以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站:http://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B4+-+Multinational+Managers+and+Executives%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5/.

[xiv]请打开以下链接,参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关数据: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20Studies/Immigration%20Forms%20Data/Employment-based/I129-l1b_performancedata_fy2015_qtr2.pdf.

[xv]请参见脚注 11。

[xvi]请参见脚注 12。

[xvii]的确,中国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还要满足其他相关法 规定和要求,例如证券法、移民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