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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EB-5资金来源策略

 

作者: 大卫·何申David Hirson尼玛·科尔皮瓦拉Nima Korpivaara伍崔颖儿Winnie Ng

 

     1990年,美国国会表决通过了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签证第五类(EB-5),为的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及提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来刺激美国经济。为了具备投资移民资格,每位EB-5投资者必须至少为新型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并藉之提供至少10个全职岗位给美国员工。EB-5的投资有两种类别:直接投资和区域中心投资。

     最初的EB-5请愿书,表格I-526,必须附同关于新型商业企业的文件和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的文件一起呈送。无论选择直接投资或区域中心投资,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要求均相同。

     EB-5的规则要求投资者证明投资资金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1]。换句话说,投资资金不能经由犯罪活动而获得。规则中列出了4种需要证明为合法资金来源的文件类型:

(i) 国外企业的登记记录;

(ii) 近5年提交到政府的公司和个人纳税申报表或类似文件;

(iii) 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或

(iv) 过去15年中经核证的法院判决、未判决的诉讼案件以及行政审批程序副本。[2]

     虽然这份清单看似不太繁琐,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上述的类型外,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者提供大量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尽管EB-5规则中并没有要求投资者证明除投资资本之外的任何资金来源,美国移民局也要求投资者证明以项目名义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的合法性。很多项目都收取行政管理费用,用来支付经营成本和市场营销费用。因此,如果投资者在一个新型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同时负责管理该企业的项目向投资者收取额外的5万美元作为行政管理费用,那么投资者必须提供文件来证明55万美元都是合法所得。

     除了需要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之外,投资者还必须证明资金转换途径的合法性。资金转换途径会说明是用了什么方法来证明投资者拥有资金并将资金转移到美国的新型商业企业中。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者准确记录资金转换途径,以此来证明资金以合法的方式到达投资企业。

     在EB-5的规则中,“证据数量优势”标准详述了投资者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的官员必须确定请愿书声明全部属实的“可能性不为无”。[3] 比起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清晰和令人信服原则”及“无可置疑原则”,这是个要求较低的证据标准。尽管如此,美国移民局官员时常使用这些更高的证据标准来评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达不到美国移民局的标准,可能就会导致投资者I-526申请失败。因此,EB-5的投资者必须做好准备,提供详细的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合法性,以此在美国移民局严厉的监管下得以过关。

     尽管这似乎是个令人畏惧的任务,但其中仍存在一些基本原则,可以使这项任务变得更为可行。这篇文章概述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这是EB-5投资者和代理人在准备其有关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文件时应注意的。

 

初步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每一个投资者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他/她积累其投资资金的方式必然也是独特的。而且,一些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远超过其投资资金。因此,投资者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证明他/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为了寻找到一种最佳策略来证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和代理人应该回答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 资金现在存放在何处?
  2. 资金从何处获得?资金的来源是否为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必须一并提交。
  3. 资金是如何转移到项目或项目的托管账户中的? 

      这些问题的答案会为投资者和他/她的代理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以此来决定投资方需要准备什么类型的文件。

资金现在存放在何处?

     投资者可能将投资资金存放在其银行账户中。还有一些投资者的资金可能以股票,不动产或生意往来的形式存在。这个初步的决定将引领您进入下一个问题。

资金从何处获得?

     此处的情况可能会变得稍加复杂,因为投资资金可能有多种来源。而且,这个问题会不断地被提出直到资金追溯至其最初的来源为止。

     以下是这个问题的常见答案:

  • 就业收入和奖金
    • 投资者的商业收入
    • 企业资产的出售
    • 继承所得
    • 赠与所得
    • 股票收益
    • 退休金
    • 房地产交易收益
    • 房屋净值贷款
    • 投资者企业获得的贷款
    • 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 从朋友或家人获得的贷款

注意:贷款资金必须由投资者抵押资产担保。投资者必须呈交文件,解释担保/抵押资产来源的合法性,以此来获得担保/抵押资产的资格。来自贷方的资金也必须有合法的来源且必须记入文档。

     这些类别中的每一类都必须附带一份特定的文件列表。例如,通过贷款获得的投资资金必须由投资者提供贷款合同、财务报表、担保物(附带价值评估)以及显示贷款存额的银行结单。接受了来自家庭成员或朋友赠与资金的投资者应该提供赠与证明、赠与税政书以及显示资金存入投资者账户的银行报表。对于来自工资收入或商业所得的投资资金,投资者应该提供雇佣合同、公司简介、显示总收入的银行报表、以及显示应缴纳税收已缴的纳税申报单。

     关于要使用哪一种资金来源,投资者和代理人必须做出策略性决策。例如,如果一位投资者从收入中获得的积累收益与其他资金来源混在一起,那么跟踪起来就会比较困难。在那种情况下,投资者应该考虑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来证明他/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使用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空白账户)来接受每笔转账至美国的账目。

     就如先前提到的那样,资金必须从源头开始追踪。这可能需要多层次的文件证明。

例如,如果投资者使用积累收入来购买房地产产权,随后使用此产权作为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投资者所需要的文件就要分为三个层次: 

      1)  关于投资者积累收入的文件应包括:

           a. 雇佣合同;
           b. 反映投资者工资储蓄的银行对账单;以及
           c. 纳税证明。

      2)  关于投资者购买房地产的文件:

           a. 购买协议;
           b. 房产所有权证;
           c. 显示房产支付的银行对账单;以及
           d. 缴纳房产税或契税的证明。

      如果涉及抵押贷款,而投资者使用营业收益来偿清抵押款,那么投资者就必须提供抵押贷款合同和从营业收益缴纳抵押款的证明。

      3)  关于使用房产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的文件应该包括:

           a. 银行提供的贷款或抵押协议,用来表明作为抵押的财产;
           b. 财产评估报告;以及
           c. 表明借款收据的银行报表。

      这个例子并不是一个复杂的资金来源方案,因为这仅需要三个层次的跟踪。当涉及到更多的层次和资金交易,方案就会变得更复杂,所需要的文件列表也会显著增加。

资金是否来自第三方?

     如果资金获得来源于第三方,投资者必须附带提供来自第三方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如果资金来自赠与,文件中必须体现赠与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资金来自贷款,文件中必须体现贷方资金来源以及贷款抵押的合法性。如果贷方是知名银行,那就可能不需要出具贷方资金来源的文件证明。如果资金来源属于继承,那么文件中也应包括已故者的资金来源。

     使用“货币交换”有特殊的要求:这种存在于投资者祖国的“货币交换”及支出美元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明了清晰。否则美国移民局不会将这类货币视为合法所得。

 

资金来源的问题

     尽管有关资金来源的文件应该表明一个可追溯至源头的完整链条,投资者应该明白,即使他们不能获得一些需要的文件,他们的I-526申请也未必会被拒绝。在文件缺失的地方,可能使用声明形式来详述所要求的信息以及解释文件未能获得的原因。声明可能由投资者或其他能够证明此说明信息的人来准备。如果声明的内容可信度高,美国移民局的官员经常会接受声明来补充缺失的文件。例如,如果因为投资者所在的国家不要求纳税申报单入档而导致投资者不能提供纳税申报单,那么由投资者所在国家的专业税务人士提供的声明就可作为有效充分的文件。

     尽管提供声明可以用来解释缺失的文件,但它们也仅能作为最后的策略,不能用来取代所需要的文件。请注意,如有需要,呈送给美国移民局的文件必须附带一份完整的英文翻译件。

资金是如何转移到项目或项目的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转换途径的问题

     正如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一样,资金转换途径的证明必须清晰完整。转换途径必须清晰地表明资金已经合法地从投资者转移到美国的新型商业企业。这种转移对于一些对货币外流有严格限制的国家可能尤为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需要经过多层的交易步骤。

     以中国为例,中国有严格的法律来控制流出中国的转账资金。中国的规定限制了个人每年转向海外的资金不得超过5万美元。 

     从去年开始,中国投资者多了一个新的可选方案。中国的某些特定银行提供了“优汇通”服务,允许投资者实现其超越外汇转账5万美元的限制,而他们无需先将中国货币(人民币)先兑换成外币,只需允许外国客户直接向海外转账。但是,请注意,在中国,“优汇通”业务仍在安全监管之下,且可能在中国许多主要银行都还属于被搁置状态。因此,一些投资者开始寻求其他方式来避免中国此项严格规定,比如使用被认可的货币交换等等。

结论 

     因为美国移民局官员实行十分严格的标准来验证投资者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合法性,投资者和代理人必须明白,他们必须做好准备并愿意奉献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关于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文件。如果文件使用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那么这些文件必须附带准确而完整的英文翻译。

 

 

作者

大卫·何申David Hirson是大卫‧何申与合伙人律师事务所(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的主理合伙人,拥有超过三十年的移民法律经验,被美国法律专家董事会和加州律师委员会核准为美国移民法律专家。自从1990年EB-5法律通过开始,他就专注于EB-5的相关工作,递交了第一批EB-5申请给移民局和得到成功。

尼玛·科尔皮瓦拉Nima Korpivaara是大卫‧何申与合伙人律师事务所(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的合伙人。科尔皮瓦拉律师是一位被国家认可的EB-5法律专家。他指导过大量的区域中心、开发商和项目负责人通过案例审批。

伍崔颖儿Winnie Ng是大卫‧何申与合伙人律师事务所(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的律师,专门负责EB-5案例,帮助个人和企业客户了解和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来源的谘询,和帮助客户办理I-526、I-829和I-924申请。她能说流利的粤语和国语。



[1] 8 C.F.R. § 204.6(j).

[2] 8 C.F.R. § 204.6(j)(3)(i)-(iv). 

[3] Matter of Chawthe, 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 2013 Policy Memorandum on EB-5 Adjudications Policy (May 30, 2013).

本文由英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