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微信:

eb5magazine

EB5投资者杂志

EB-5前途喜与悲--解读《2015年8月10日美国移民局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备忘录草案》

作者/王令蒂(Linda Lau)

2014年8月23日,美国国务院宣布2014财政年对于中国大陆出生人员的EB-5签证没有配额,这是自EB-5诞生以来首次出现了配额无法满足投资人需求的情况。2015年5月1日,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宣布对中国(港澳台除外)出生的投资人的EB-5投资移民签证配额实行“排期”管制,意味着所有中国投资人在其I-526外国企业家投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仍然需要排队等待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投资移民签证面试或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排期”的出现,也对项目方在工作创造以及维系已经创造出来的工作岗位的时间表产生了影响。为了有效应对因针对中国投资人设置的“排期”管制而出现的连带问题,如果工作创造,美国移民局在2015年8月10日发布了政策备忘录草案(PM-602-0121),向公众收集意见,收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8日,旨在对可能受到排期影响的两种移民局的关键要求进行阐述,分别为创造就业以及持续投资。

一、创造就业方面可分为I-526以及I-829两个阶段

1. I-526阶段:在现有政策规定下,I-526申请人被要求证明其投资在两年内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该两年的时间从申请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的大约六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在过往排期未出现的情况下,投资人在其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平均大约等待6个月时间获得投资移民签证登录美国或其在美国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获得批准,待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即“临时绿卡”)后,在临时绿卡的两年有条件时间内需要证明其投资金额用于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

但是,由于排期的出现,无论是移民签证申请程序或是I-485身份调整申请程序的时间表都将发生极大的改变,而移民局也无法精确预测排期对上述两种申请程序的时间表造成的改变以及因此对移民签证申请人适合性带来的影响。据此,移民局表示,出于对上述时间表不确定性的考量,在最新的政策备忘录草案下,该两年半的时间并未作出更改。

2. I-829阶段:移民局在草案并未要求用投资人投资资金已创造出来的10个就业岗位在I-829阶段仍然存在,只要新商业企业用投资人资金创造出来的10个就业岗位被认作是永久性的就业即可。此项条款适用于所有EB-5项目,包括区域中心与非区域中心项目。若是亏损企业,该企业只需保证原有的就业水平没有降低即可。

    a. 移民局在备忘录草案中对创造就业的永久性并未作出突破性的解释,但是特别提出,因为在某些行业比如建造或旅游业,一些就业岗位可能是间歇性的、临时的或者季节性的,因此移民局会指导其办案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地将上述间歇性、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排除在永久性就业岗位以外。备忘录草案中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在一个建造项目中,如果一份申请合理地解释该项目所需的一般劳动力需要持续好几年,且这些劳动力在项目进行期间每周最少需要工作35个小时,那么这些工作岗位便符合永久性岗位的要求。但是,如果同样的建造项目只是招募几名电工进行为期五周的短时电工服务,这样的岗位便是间歇性的且不符合永久性就业的要求。

    b. 移民局在备忘录草案中指出,永久性就业岗位的重点在于岗位而并不是受雇人,即同一个岗位有多位员工分时合作并不会将此岗位排除在永久性就业外,这一点与先前的政策一致。

    c. 移民局在创造就业方面最后提出,就业岗位并非必须在递交I-829时创造出来,但一定需要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被创造出来,与之前的政策一致,移民局依旧认为在申请人取得有条件绿卡后的三年内是一个合理期限,换言之,当递交I-829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有额外的一年时间继续创造就业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二、持续投资

根据法规,申请人必须在两年有条件绿卡有效期间维持投资,同时保证投资处于风险中并维持在单一的新商业企业中。

然而由于签证排期影响,投资期限并不仅存在于申请者取得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更会包含由于签证排期所需要等待的期限。然而大多数的新企业以贷款形式将申请人的投资款注入创造就业企业,那么眼下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便是贷款到期的同时申请人尚未取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或是尚未到达I-829阶段。

移民局在备忘录草案中表示投资款作为贷款到期后依旧要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保持在同一新商业企业中以维持投资。但是,与先前不同的是,在创造出所要求的就业岗位后:

1. 在传统项目中,若商业计划书已被执行,投资款可以重新部署;

2. 在区域中心项目中,投资款可以从创造就业企业中转移到其他处于风险的活动中。

新的备忘录草案中提及,如果申请人的所有投资款都因投资行为而损失,那么他(她)依旧可以通过I-829审批中“维持投资”的要求,但是投资人需要证明资金的损失是由于投资造成的直接结果且阐明所有的资金都已经投入到EB-5项目中。

三、实质性变更

与2013年5月30日的移民局公布的政策备忘录(以下简称“5•30政策备忘录”)相比,此次备忘录草案并未提出新的观点。2013年5•30政策备忘录引用了Matter of Izummi1的判例进行阐述,指出文件的实质性变更将导致以下结果:

1. 若I-526申请递交之后,其申请材料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比如该I-526申请本是与A区域中心的某一项目相关,但是在申请递交后,投资人的申请被转入完全不同的一个项目,该申请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2. 若I-526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申请人尚未在美国转换身份或者入境美国,而此时投资人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与I-526申请递交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申请人需要重新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而原已被批准的申请将可能被撤销,同时申请人将可能被拒绝入境或在美国进行身份转换;

3. 若已取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而在I-829申请阶段项目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投资可以满足移民局对去除有条件身份的要求,申请人的I-829申请仍旧可能得到批准。但是这个案例的前提是,申请人在递交I-526申请时是真诚的、预计按照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项目开发的,任何有悖此前提条件的I-829申请都将被拒绝。

在新的备忘录草案中,由于排期导致的整体周期变长,投资的不确定性也将导致商业活动过程中存在更多的变更可能性。在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备忘录草案中,关于EB-5过程中的实质性变更问题,移民局持续引用了Matter of Izummi的判例进行阐述,也延续了5•30备忘录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备忘录草案中提出,项目方可以对包括偿还给新企业的计划或清算条文在内的文件进行修订以保证投资款持续处于有风险状态,比如,鉴于目前针对中国投资人的排期问题,项目的运转周期会比之前递交I-526 申请的时间更长,为了确保投资人的投入至项目的资金仍然处于“有风险”状态,项目方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再投入至另一项“有风险”的投资活动中,例如扩大项目至新的地址或新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