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微信:

eb5magazine

EB5投资者杂志

利用好自贸区政策, 助力 EB-5 行业发展

作者:王令蒂 (Linda Lau),阎宁 (Victoria Yan)

2013 年 8 月,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2015 年 4 月 21 日,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统 一挂牌成立。自贸区成为中国实行政府职能转变、 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 改革措施的试验田,并大力推动中国转口、离岸业 务的发展。随着自贸区的设立以及新的政策不断颁布出台和实施,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律师事务所也希望能够借着自贸区政策红利的东风,扩大 业务服务范围,不断满足客户在国内外市场的法律 和商业需求。

2014 年 1 月 27 日,中国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 法局制定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 工作方案》,由此揭开了中外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贸 区政策开拓市场、深入合作的序幕。2014年11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司法局制订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 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 这两项《办法》分别就中外律师事务所相互派驻律 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设立联营办公室需要满足的条件、可提供的服务、责任承担、监管机制等内容进 行了规定。

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合服务的现状和趋势

中外律师事务所联合服务作为上海自贸区首批 23 项 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之一,是法律服务业扩大开放 的重要里程碑。

2015 年 4 月 15 日,贝克 • 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宣布双方共 同在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联营办公室并实行联营。 这是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的首家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 办公室。联营对两家律所而言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 的举措,为双方客户搭建了更为完善地处理国际和 中国法律事务的平台。最近,渣打中国为奋迅 • 贝 克麦坚时在上海自贸区开立了银行账户,这是《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 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开立的首个中外律所联营办公 室账户。该账户开立后,奋迅 • 贝克麦坚时可以在 保持各自财务独立的同时,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为收付款和开展联营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015 年 8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了《关于允许上海通力等律师事务所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可以将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元始律师事 务所、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这 7 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作为企业在自贸区的 注册地址进行集中登记,注册企业的数量没有限制。 这项政策大大便利了外国企业在自贸区注册成立公 司,外国企业可以将自贸区公司作为平台,利用自 贸区的优惠政策继续对中国进一步投资或者向中国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含港澳)在上海 设立代表处有 130 多家。一般而言, 外资律所的发展历程都很长,他们 对职业风险的防控要求很高。而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上海 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事 务所的数量有 1438 家,大约 70% 是不符合互派和联营要 求的。目前中国对国际法律服 务的需求量非常大,不仅国内 企业“走出去”需要了解国外的 投资环境,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也非常需要了解中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凤凰网的报道,中国企业正在全球加强并购攻 势,2016 年前 3 个月,中国企业实施的海外并购额 已接近创下历史记录的 2015 年全年的数字。与此 同时,中国投资人移民美国的热情依旧高涨,尽管 EB5 申请过程中出现了排期,但依旧阻挡不住中国 投资人对美国绿卡的旺盛的需求。

二、互派法律顾问和联营需要满足的条件

互派法律顾问是指中外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将各自 的律师派驻到对方为客人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在各自 执业范围、权限内,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联营是指中外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在自贸区内实 行联营,分工协作,向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 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中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成立满 3 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 20 人以上; 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总所设在上海(含 自贸区),或者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但已在上海(含自贸区)设立分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已在上 海设立代表机构满 3 年,或者已在其他城市设立代 表机构满 3 年且已在上海(含自贸区)设立代表机 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最近 3 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 部门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条件外,中外律师事务所还应 当满足至少一方在自贸区内设立机构 的条件,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 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中 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在 自贸区内设立。一家中国或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派或者联营关系,且 不得再与第三方建立联营或者互派合作关系。中国 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 得作为申请试点的主体。

对于互派法律顾问的方式来说,除了中外律师事务 所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到外 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含自贸区)代表机构担任中 国法律顾问的中国律师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具有 5 年以上在中国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具有较强的办理 中国内地及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最近 3 年内未受 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到 设立在上海(含自贸区)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 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具有 5 年以上外国律师执业经历;具有较强 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最近 3 年内 未受过执业地所在国及中国律师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行业处分。

另外,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分所负责人、外国律 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均不得派 驻到合作方担任中国法律顾问或者外国法律顾问。

中外律师事务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互派”或“联营”协议。签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外国律师事务所 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期限不少于 2 年。协议期 满后,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经协商续签协议。 两个实施办法还对互派或联营协议的内容予以明确, 其中互派协议应包括 7 项需要载明的事项,联营协 议应包括 13 项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EB5 行业将受益于中外律师事务所的联合服务 大家都知道,投资人想要通过 EB5 投资移民政策申 请拿到美国绿卡,必须要将投资款投入到某个项目 中。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项目存在。而自贸区的 政策恰恰对投资移民项目的设立大有优势,中美律 师事务所提供联合服务,更可以使 EB5 项目的设立 和运营获得双重法律保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 师事务所在利用自贸区政策对外投资方面以及资金 运用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并形成了两套法律产 品:自贸区低成本对外投资法律通和自贸区双向资 金池法律通。

1. 自贸区对外投资法律通是指,律师运用自贸区跨境 投融资的特别经济政策,联合具有跨境投融资资质的银行,帮助有跨境投融资需求的企业实现以更低成本、 更高效率达成对外投融资目的的法律服务产品。该产 品适用的企业只能是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管委会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投 资限额的要求,即资源开发类的中方投资额在 3 亿美 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的中方投资额在 1 亿美元以下。 同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贸区的平台为 投资项目进行跨境低成本融资。

想要在美国成立用于 EB5 投资移民项目的项目方完 全可以利用自贸区的政策在自贸区注册一家公司, 以该公司名义在美国投资设立一家公司或者在其他 国家或地区成立一家平台公司,该自贸区公司控股 美国公司或平台公司,间接享受海外税收优惠,综 合运用中外税收协定,最大程度降低税负。

2. 自贸区双向资金池法律通是指,律师运用《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规定,联合 具有跨境结算资质的银行,帮助有跨境结算、集团 资金归集需求的企业实现跨境结算、集团资金归集 的目的的法律服务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大型跨 国集团企业利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并以该自贸 区企业开立的资金池账户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 池,资金的跨境双向归集必须通过该自贸区企业的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账户来完成。参与归集 的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不包括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该产 品的优势在于,对于跨国集团来说,跨境双向人民 币资金池业务是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双向资 金归集业务,企业集团内部所进行的经营性融资活 动,而这项业务没有金额和用途的限制。

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出台之前,中国的大型 企业集团进行跨国并购,主要是以内保外贷等方式向 所并购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想要从所并购子公司 获益,只能依靠子公司的分红才能获得回报。而该政 策出台之后,跨国集团内部的资金结算的效率大大提 高,也有利于跨国集团内部人民币与外币间快速、方 便地兑换。同样,对于想要设立 EB5 投资移民项目 的跨国企业集团来说,无疑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 策是推动他们加速向美国投资的强心针,在自贸区注 册企业并开立人民币资金池专用账户,在美国投资成 立公司,形成中美投资关联企业链条,使人民币在企 业内部自由流动,人民币与美元在集团内部自由兑换, 不必再受外汇管理局的限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