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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从孩子的角度部署移民计划-案例分析

作者/彭春云和韦立德 (Elizabeth Peng & Cletus Weber) 

 

中国大陆的移民和别的国家的移民相比,有它非常特殊的地方,即移民美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前途。中国父母日益担心填鸭式教育制度、漫长的学习时间和竞争激烈的考试制度对自己的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永无止尽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越来越糟糕的污染继续促使有经济能力的中国父母亲想尽办法移民海外。简言之,中国大陆的许多父母希望子女在美国得到西方式的教育、新鲜的空气以及安全的食品。这意味着孩子的需要往往是决定父母如何选择移民的关键。本文将介绍几个基于真实情况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在移民规划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

1.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几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1. 直接投资移民: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积极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 方式的投资人大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 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带来很多的律师费用。
  •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 与大家的理解相反,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这不是一条又省钱又省事的办绿卡的途径,而是一条又花钱又费心又曲折的办绿卡的途径。

      在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上,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相比,EB-1C有以下明显的不同之处。即 EB-5区域中心的投资人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有着制定政策权,但并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这是与EB-1C的最主要的区别。在这一点上,EB-1C和EB-5直接投资移民比较相像,即投资人自己控制资金和管理企业,尽管在某些情况下,EB-5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点像EB-5区域中心的移民,投资人不直接参加日常管理。

2. 决定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选择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为客户作移民计划时,移民律师应该在和客户首次见面时花一个小时的时间仔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询问客户的情况,以帮助客户设计出最合适的移民方案:

  • 移民的目的是什么?自己想移民或者只是为了孩子?家里有几个孩子?孩子的年龄多大?孩子现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如果孩子在中国,希望孩子什么时间去美国上学?
  • 父母能拿出多少钱来办移民?
  • 父母想来美国经营生意吗?如果是,父母现在是否已经在美国做生意?如果不办移民,父母也想在美国做生意吗?
  • 如果父母想来美国经营生意,父母能够花时间在美国居住,至少花一部分精力投入到美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上来?
  • 父母想在美国的生意中起积极的管理作用还是间接的作用?
  • 父母对美国文化,语言以及生意经营的了解程度如何?父母可以自己经营生意或是单纯地依靠朋友来帮忙?

3. 案例分析

L-1和EB-1C办绿卡

周先生和太太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他们经常在美国雇佣建筑设计公司帮助设计工作。现在周先生有两个孩子,大孩子15岁了,想来美国上高中,小孩子12岁了,想来美国上初中。周先生和太太都有澳大利亚的建筑专业学士学位。周先生和太太希望尽快把孩子送到美国来上学。同时,也想在美国开展一些建筑设计业务。周先生和太太讲流利的英文,也有生意需要在美国开公司,这样可以把承包给美国公司的建筑业务拿到自己的美国公司来做。但目前在美国还没有正式的公司。 周先生和太太估计在美国公司开业后一年之内可能需要3-4个雇员,两年之内可能到6个员工左右,但不能肯定,要依业务发展情况而定。周先生希望在美国自己开公司发展建筑设计业务,同时也办好几个孩子的绿卡身份,因为周先生希望自己开公司做生意,所以他只能在 EB-5直接投资移民和EB-1C之间选择。

      在分析了周先生的情况后,我们认为EB-5直接投资移民不是一种最好的方式。第一,从孩子的角度来说, 如果办EB-5需要几年时间才可能以临时绿卡的身份登陆美国(I-526申请的审理时间加上等移民配额的时间需要几年),周先生和太太希望孩子能尽快来美国上学。 虽然他们可以先让孩子申请F-1学生签证来美国上学, 但是只能上私立寄宿学校,两个孩子的学费加起来就接 近10万美元。周太太虽然可以拿B-2旅游签证来美国陪读,让孩子不上寄宿学校,省一些费用,但B-2旅游签证只能一次在美国停留半年,而且多次进出美国很有可能被拒绝入境。第二,以周先生和周太太的生意角度来说,做EB-5直接投资移民也不合适。周先生的公司属于专业服务公司,不需要投资50万美元的资金,而EB-5直接投资移民必须最少投资50万美元。且周先生的公司 选择的不是目标就业区(TEA),所以需要投资100万美元。另外,EB-5直接投资移民需要在两年之内请10个 员工才可以拿到正式绿卡,周先生对这一点没有充分的信心,因为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情况。从公司的业务发展来看,周先生可以肯定的是,两年之内可能请6个雇员。

      分析了周先生的情况后,我们认为L-1签证和EB-1C是最好的选择。我们为周先生和太太办了L-1签证,两个星期顺利批下来,两个孩子以L-2身份顺利进入美国,在公立学校上学。因为是新公司,第一次拿的是一年L-1签证。在公司业务经营一年之后,美国公司请了4个雇员:三个建筑设计师,加上一个行政人员。L-1延长顺利批下来。L-1延长批下来之后,周先生以EB-1C办了第一优先的绿卡,全家人仅仅两年多一点就拿到了绿卡。

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办绿卡

李先生在上海有一个经营了10多年的公司,做传媒业务的,公司有20多个员工。公司与国外没有任何业务来往。李先生有一个独生女儿在美国上大学二年级,已经19岁了。女儿很喜欢美国,想在毕业后留下来。女儿学的是艺术专业,毕业以后听说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美国的雇主也不一定愿意办H-1B工作签证。就算是雇主愿意办H-1B工作签证,也不一定能抽上签。因为H-1B每年一次抽签,中签率只有30%左右。女儿非常希望有美国绿卡身份,这样毕业以后不管是找工作或自己做自己的艺术创造工作都很方便。李先生在中国听说L-1和EB-1C办绿卡又快又好,所以希望在美国开公司,做生意。李先生办个L-1签证,女儿也可以拿L-2签证(因为女儿还不到21岁),然后通过EB-1C办绿卡。通过和李先生的仔细交流,我们发现L-1和EB-1C对李先生并不合适。李先生在中国工作繁忙,并且年轻,他和太太都不想来美国工作和生活,只是想开个公司给女儿办绿卡。公司成立起来以后,最多也只能每年来美国一两次,不可能在美国经营管理业务。而且,他们对在美国经营管理业务也没有一点头绪,对美国的商业情况都不甚了解。他们对于在美国经营管理公司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因为他的生意的重心还是在中国,中国的业务非常兴旺。如果女儿不办绿卡,他们根本就不会在美国开公司。只是在中国听说过L-1是一条省钱又快的办绿卡的途径。

      仔细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后,我们认为李先生为女儿 办绿卡的最好的途径是通过EB-5区域中心来办绿卡。首 先,L-1签证和EB-1C不合适,虽然李先生可以在美国开个公司并租个办公地点,写个经营计划以申请获得最初一年的L-1签证,但一年以后要延长签证以及办绿卡都会非常困难。虽然移民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雇佣几个雇员,但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公司在一年之内不能请4 个员工,一般来说,很难获得L-1延长的批准,更谈不 上通过EB-1C申请绿卡(除非公司的雇员是专业人员,如工程师之类,则可以不需要4名雇员)。因为李先生要从头开始在美国把业务开展起来,在一年之内请上至少4个员工并不是一件易事。他有语言文化的障碍,再加上本人没有时间来美国经营管理公司,所以他的L-1签证可能很难延长,更谈不上最终拿绿卡。另外,EB-5直投也不是一个适合他的方式。因为他本人没有时间在美国经营管理他的企业,他的企业很难在美国发展起来以至于两年之内雇上10个员工。虽然李先生提到可以请朋友帮忙经营公司,但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种请朋友帮忙的生意大多都很难成功地经营下去,最后经常以不欢而散结尾。因为李先生的主要目的是为女儿办个绿卡, 并不是因为有生意必要在美国经营生意。因此,EB-5区域中心移民是最适合他的方式。他可以把50万美元以礼物赠给女儿(因为李先生和太太不希望要绿卡),女儿可以主申请人的身份办绿卡。这样李先生不需要花时间来顾及美国的生意,女儿可以安心读书。等女儿拿到公民之后,如果李先生和太太改变主意想来美国,女儿可以以家庭团聚来申请父母绿卡,程序非常简单,时间也不到一年。

EB-5直接投资移民办绿卡

刘先生有个25岁的儿子在美国上研究生,学的是工商管理硕士专业(MBA)。刘先生自己本人是中国一个大公司的老板。因为受父亲的影响,刘先生的儿子从小就对经营管理和商业感兴趣,因此上大学就选了商业管理学位,来美国又攻读MBA课程。因为有儿子在美国,刘先生很想把业务发展到美国来,在美国成立一个分公司,让儿子通过EB-1C来办绿卡,这样两全其美,既开展了业务又为儿子拿了绿卡,而且还能锻炼儿子的经商能力,让儿子来管理公司,这样他也放心。刘先生明确指出不愿意通过EB-5区域中心办绿卡,因为他要到美国开展业务,而且他很希望儿子在美国有一些经商的经验。 我们分析了刘先生的情况后,认为EB-1C对他并不合适。首先,他儿子已经超过21岁,儿子已经不能作为附属申请人通过EB-1C办绿卡。另外,儿子大学毕业以后来美国上学,没有在刘先生的公司工作过一年,因此也不能以儿子的身份来办EB-1C。当然,儿子可以回中国去到父亲公司工作一年担任高管职务以后再办EB-1C, 但刘先生的儿子不愿意回中国去父亲公司工作一年。我们给刘先生指出:为儿子办绿卡的办法只有EB-5区域中心移民和EB-5直接投资移民。刘先生不愿意办EB-5区域中心移民,因为他很有信心他在美国的公司会在两年之内至少请10个人,他希望儿子来开办和管理这个公司。因为儿子正在MBA毕业有OPT实习的工作许可,儿子可以来管理经营生意。刘先生最后选择了EB-5直接投资移民的方式,他把50万美元资金作为礼物赠给了儿子,儿子在美国成立了公司,经营和管理生意。但是,因为中国投资移民有几年的等待期限,儿子的OPT只有一年,一年以后,儿子还需要转成学生身份继续上学以保持身份。但刘先生认为到时公司已经有一年的运转时间,儿 子可以雇佣别的人来继续公司的运转。

      虽然儿子一年以后不能工作,但毕竟在美国,还是可以通过雇佣美国管理人员来维持公司业务正常运转的。 虽然刘先生选择了这种直接投资移民的方式,但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种方式的投资移民一般来说并不适合中国的大多数留学生。因为大多数孩子在美国年纪很轻,缺少商业经验,很难把生意做好。加上投资移民有几年的等配额期间,在拿临时绿卡之前,孩子必须有合法身份在美国工作几年以经营管理生意,这实际上不是一件易事。因此这个办法只是极少使用,确实要因人而异。

4. 总结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移民的途径一定要根据客户的个人情况而酌情处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定,因而一定要全部了解客户的情况再建议合适的移民途径。总之,在选择EB-1C和EB-5的途径时,一个基本原则是:如果客户到美国办公司的唯一目的是绿卡,没有绿卡就不会到美国办公司的话,EB-1C一般是不合适的。即便通过EB-1C拿到绿卡,客户所付的资金代价也一般不会少于50万美元。如果客户的唯一目的是绿卡,EB-5区域中心往往是最省事和最简单的途径。因为EB-5直接投资移民和EB-1C有不少相同之处,因为同样的原因,如果投资人不适合办EB-1C的话,一般来说也同样不适合办EB-5直接投资移民。况且,因为中国投资移民配额有排期,在拿临时绿卡之前的几年投资人如果无法拿到合法的工作许可来经营他的生意,会对生意的经营带来极大 困难。因此,对绝大多数有移民意愿的中国大陆人士来说,EB-5区域中心移民一般来说还是最合适他们的移民道路。

★     彭春云律师(Elizabeth Peng)简介彭春云律师是美国Peng & Weber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创建人。她是EB5Investors.com 出版的《投资移民手册》一书中文版的主编。在美国几本权威的移民法专著里她发表了多篇有关投资移民的文章。她入选2016年版的美国移民律师名人录。

★     韦立德律师 (Cletus M. Weber) 是Peng& Weber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他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 (AILA) EB-5委员会的十三位委员之一。他也是美国投资移民行业协会IIUSA的董事会董事。他编辑、审阅和撰写了众多EB-5和其他移民法的权威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