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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EB-5投资者保护

作者:汪旻Lili Wang王彦楠Yannan Wang

 

     近年来,特别是在加拿大投资移民计划终止之后,中国投资者对EB-5投资移民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外,随着对EB-5的进一步宣传推广,美国境内寻求EB-5资本的项目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寻求EB-5资金的项目数量庞大,同时又不断有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使得投资者们往往难以选择可靠的项目。由于EB-5行业尚无针对项目方与第三方机构的质量标准和准入机制,因此投资者们会遇到没有能力为其获得永久绿卡并偿还资本的不良项目。在很多情况下,EB-5项目的构建都只由项目方做主,投资者们只得言听计从。这就像在谈判桌上,所有的条款都由项目发起方制定,而投资者在谈判桌前却连坐席都没有。

     本文收集了三个投资者与移民公司最常提出的问题和疑虑。这些议题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针对其做更深入的探讨应能赋予投资者与移民公司更多力量,帮助他们在EB-5产业中获得成功。

 

问题:我已经审查了项目的就业创造模式、资金结构和退出机制,看起来一切都不错。有什么因素可能会让我措手不及?

     完整的尽职调查应验证所有的项目声明和宣传,准确描绘其中的风险,检验规避风险的机制并帮助投资者对项目的运作方式有透明的认知。

     对项目宣传的验证不仅仅涉及到项目文件。譬如,一个项目的可行性有可能会受到产业趋势、市场变化及人口结构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及移民公司可以要求项目方或其代表提供项目文件以外的证明,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要求项目方提供来自第三方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方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回应这样的请求,而投资者及顾问应当注意该机构是否有正式执业资格以及尽职调查经验。拥有美国金融行业管理局(FINRA)第79号执照(Series 79)且拥有并购及证券承销经验的单位会是理想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法律文件包含了非常细致的涉及投资者权益内容,但这些内容通常得不到完整的阐释。在辨明项目的各项宣称时,务必要瞄准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可以请项目方明确指出在各个文件中的哪个部分可以找到支持投资者权益及提供投资者追索权的相关条款。倘若条件许可,移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聘请熟悉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的第三方律师来协助检验此类条款。

     另外,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 或 PPM)中的风险披露部分是很有价值的,对投资者案子的成功有实质性影响。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应完整地了解这些部分,并且询问项目方将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问题:代表项目安全的正面因素有哪些?

     除了健全的资金结构、良好的项目基础、完善的可行性调查及稳固的退出机制以外,项目方的经验与专业程度也会提升项目成功的机会。通常,拥有坚实的业绩的项目方是一个正面信号。检验项目方的运营历史是非常重要的—其现有的项目运营表现如何?过去是否有任何财务或法律上的困难?除此之外,项目方也应当提供一份清白的个人记录。当然,项目方过去的I-526及I-829批准数与还款率也应列入考量,不过一个新的区域中心或项目方其实也能将优质项目带入市场。因此,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应尽量针对项目本身的优劣来选择项目。

     若项目中有券商(Broker-Dealer)参与EB-5融资,也可视为另一个正面讯号。券商是在美国证券局(SEC)与美国金融行业管理局(FINRA)监管下运行的机构,其服务的透明度受到很高标准的要求。券商与项目方合作以确保其EB-5融资过程可以严格地符合美国证券法规定。这些机构中通常会有具尽职调查经验的金融产业专家。他们在同意受聘于项目之前有责任先对该项目进行完整的尽职调查,并且会将其结果提供给投资者及移民公司。券商有法律责任必须披露项目的关键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其中的风险。这样的流程将为投资者和移民公司提供额外的透明度,可能会比单纯地阅读项目文件来得更为有效。

     券商的资质与运营历史可以通过美国金融行业管理局(FINRA)网站检视[1]。

 

问题: 如果项目出了某些问题,投资者该如何追索?

     投资者应与愿意共同承担风险、有坚实的业绩并且愿意就投资者疑问开诚布公地交流的项目方合作。与投资者动机一致的项目方通常更有动力与投资者一同寻求解决办法。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项目的非EB-5融资失败了,本身有在项目中有投入资金的项目方会积极地寻找替代的融资渠道以确保项目能继续向前推进。此外,乐于与投资者分享信息并提供项目近况的项目方通常更可能会在发生预期外的困难时担负责任。

     此外,为了解其中细节的内容,审慎阅读项目的法律文件(最好是英文原本,以避免错翻、漏翻)是非常重要的。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应要求项目推广者指出项目法律文件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项目所做宣称做出阐释的针对性条款。在一个负面情境下,法律契约中的哪些条款有阐释投资者的追索途径?比方说,如果项目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对投资者的资金有不当的使用,有限合伙人可否投票表决撤除他╱她的权力?又或者如果EB-5资本对某些项目资产有抵押权,在哪些情境下该抵押权会被判定无效?法律文件中的哪部分阐释了对投资者追索权的保护?投资者和移民公司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和双语能力的证券法律师来引导检验法律文件。对于服务很多投资者的移民公司来说,这或许会是一项颇有益处的投资。

     综上所述,EB-5的市场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圆美国梦的大好机会。为了确保项目的诚信与成功, 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应向合作项目方要求更高规格的服务以及透明度。除了健全的项目结构、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及专业的监控之外,投资者与移民公司可以要求有能力为投资者权益代言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项目。这些机构应有相应的执照及必要的经验,才能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帮他们在项目谈判桌前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

汪旻女士是New City Advisors (NCA)的合伙人,她在高盛纽约的投资银行部门开始投资生涯。在创始NCA之前,她在纽约管理三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她目前是EB-5行业协会IIUSA最佳实践委员会的委员。汪女士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持有经济和文学双学士和工程硕士学位。

王彦楠先生具有多年的银行风险管理背景和对初创企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的经验。他曾参与设计英国多加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他是NCA的创始人合伙人之一。王先生毕业于剑桥大学,持有工程学学士和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