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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EB-5投资是否“处于风险”?

Joanna Jiang

撰文 / Joanna Jiang

翻译 / EB5投资者杂志团队

EB-5项目的设立宗旨是吸引那些愿意在美国进行有风险投资(但期待本金返还)的外国投资人,让他们协助创建美国工作岗位。美国移民局在仲裁I-526申请时会审核以下细节:(1) 一个新商业企业是否已经被建立; (2) 投资是否符合金额要求; (3)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4) 投资人在新商业企业中是否有活跃参与; (5) 投资的就业岗位创造预估是否符合标准。  

根据法规8 C.F.R. § 204.6(j)(2),为了符合EB-5项目投资要求,投资人必须将资金返还置于风险状态。法律并没有对风险层级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资金全额只需要具有某程度的风险即可。2013年5月30日的EB-5裁决政策备忘录提供了一些关于I-526及I-829申请资格的额外指导。根据这份政策备忘录,投资人必须在他/她的I-829请愿当中证明 “ (1) 在申请人的美国居留权时效内,所要求的资金必须处于‘风险状态’…(3) 在申请人的美国居留权时效内,必须‘持续’这份‘处于风险’的投资。

上述规范要求投资人在他/她的I-829申请中证明自己在两年的有条件永居期间都维持全额投资,即从投资人使用EB-5移民签证登入美国或获得身分转换申请批准开始算起。由此可见,规范和政策备忘录似乎表明了这个风险状态要求只在投资人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后才适用。

除了前所讨论的存续时间要求之外,“处于风险条件”也要求投资人的资金必须实际被置于风险当中,也就是投资本身要存在损失的风险及获利的可能性。

读者必须注意,EB-5签证类别的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排期倒退状况有可能会影响到风险状态的存续时间。倘若投资人因著排期倒退而无法取得EB-5签证,他/她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便会延迟开始。由于EB-5资金必须在有条件永居期间持续处于风险,任何有条件永居期的耽误都会拉长EB-5资金必须处于风险的时间。在EB-5资金已经以贷款形式由新商业企业转给借款方的情形下,与受排期影响的投资人相关的贷款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举例来说,贷款期可能需要被提高或延长,以应对投资人被排期影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