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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我该选择L-1A转EB-1C的移民途径,还是投资EB-5区域中心项目?

作者/刘于慧平(Rachel H. Lew)

近几年来,有大量中国公民通过EB-5区域中心项目申请美国投资移民。这股热潮导致签证名额供不应求,来自中国大陆的EB-5投资者也预计将在今年遭遇排期影响。基于申请时间表上的变化和拖延,许多中国中小型企业(全年总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股东开始考虑别的移民管道:通过赴美发展创业来申请L-1A签证(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之后再申请EB-1C绿卡(第一优先职业移民/跨国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完成移民美国目标。

L-1A签证[1]的设立是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将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级主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合格相联公司中担任高级主管,负责筹建或管理美国公司。EB-1C签证则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它的设立是让跨国公司指派美国境外公司经理级高级主管或行政主管担任美国公司中的“永久性”高级管理职位。一旦申请人的EB-1C移民签证请愿获得批准,申请人便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篇文章将说明如何满足申请L-1A签证再转EB-1C移民的要求,分析优缺点及投资者必须加以考量的因素,最后比较该路径和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移民的差异。

L-1A签证申请条件说明

在考虑申请EB-1C移民签证之前,签证申请人必须先了解自己的条件是否适用L-1A签证项目。要满足L-1A申请资格,首先,签证受益人就职的跨国公司必须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证明其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有合格关系。美国移民法允许海外公司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来满足L-1A项目对公司所有权从属关系的规定:(1)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是全资的子公司形式,或者(2)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之关系企业。无论从投资金数额或公司员工规模角度来看,中国大型企业公司只要来到美国设立分公司,便能很容易地满足美国移民局对L-1A公司关系的要求。

然而,移民局对于L-1A签证受益人的工作年份也有要求。L-1A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內于该海外跨国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更重要的是,海外公司必须证明其调遣的签证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中的工作职责符合美国移民法对“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定义。

  • 高级经理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的定义包括:(1)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或一项必要的功能(function);监督和管制其他部门或专业人员(4年制大学以上学历);(2)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升级、降级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以及(3)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具体细节将取决于美国申请公司获得的投资金额、业务性质和规模、员工人数和新公司在接下来一年之内的招聘员工进度规划等变数。美国移民局在受理申请时将会考虑整体情况并详细审核证明文件,最终决定L-1A签证受益人的职责是否符合高级经理定义。“职责资格不符”是最常见的L-1A(I-129申请)被拒原因。

  • 行政主管职责(Executive Capacity)的定义包括:(1)指导公司或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2)设立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3)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以及(4)只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如果移民局判定申请人符合条件,L-1A签证受益人即可获得累計七年的簽证。如果該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新成立的公司,移民局头一次只会签發具一年有效期的簽证﹔在一年到期前,在美公司必須替員工申請身份延期,届时移民局会根据申請人的国籍来决定一次是給两年还是三年的延期。例如,印度籍员工可以一次延期两年,而中国大陆籍人士则可以一次获得三年延期。

倘若跨国公司的规模较小或建立年数较短,美国移民局对其提出的L-1A申请将会进行特别严格的审查。在这个情况下,雇主不仅需要提供美国新公司的相关材料,也需要提供大量的海外公司相关材料。不仅移民局在批准L-1A签证和延期时会要求补充材料,等到一两年后受益人提交转EB-1C申请时,移民局也会提高审查標準。另外,移民局对於進出口公司的申請往往会采取特別严格的标准,因為这类公司大多员工人数少,且员工当中很多都没有大学学位,所以即便签证受益人能证明自己直接管理和监督这些员工,也还是无法满足移民法对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严格定義。相反来说,如果美国新公司的性质是提供高科技顧問服务,那么就算公司员工人数少,只要签证受益人管理的都是有大学甚至硕博士学位的员工,便能轻松符合移民局对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定義要求。

如果海外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海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并有实际控制权),美国新公司必须证明其原始资金是直接来自海外母公司。如果资金在汇入美国公司的过程间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L-1A签证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或甚至是其他不相关公司的账户,美国移民局便会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申请L-1A的中国小型公司特别容易遇到这种问题──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有严格限制[2],结果许多中国小企业的签证受益人因为怕麻烦,就自已从公司取现金出来、由公司员工去银行将款项以学费或生活费的名目汇到投资者在美国的私人帐户,之后转到美国新公司帐户。这样看似抄了近路,结果移民局却往往会以美国公司不能证明其与中国公司之间的所有权从属关系为由,进而拒绝L-1A签证申请。

申请EB-1C移民签证的考量因素

在L-1A签证持有人著手申请EB-1C绿卡(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前,其所任职的美国新公司必须已被建立至少一年以上时间。该外国申请人须获得美国公司的永久聘任和L-1A身分延期批准,并且在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行政或管理职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如果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是一个新建公司,签证受益人通常会经过以下流程:提交L-1A申请并获取一年期签证,之后接著申请延长三年期。等到该公司已全面运作并开展其业务计划,L-1A员工便可以在延期后第二年尾端提交EB-1C申请。如果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已经建立很久,那么签证受益人首次申请便会获得三年期签证,并可以在持有签证的第二年后期提交 EB-1C申请。但如果公司在当时还没有完全成长到业务计划所描述的阶段,建议最好还是先申请另外三年的签证延长期,等到业务成熟后再申请EB-1C绿卡。

在申请期间,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必须保持业务营运状态。申请EB-1C移民签证的显著优势是不须经过申请劳工证(Labor Certifiction) 的漫长过程。[3]但是,EB-1C签证项目要求美国公司雇主出面为签证申请人提出移民申请,并且证明公司符合所有要求,包含证明公司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申请人的薪俸和下线员工的工资。

必须强调的是,就算申请人得到L-1A签证的批准,也未必一定能得到EB-1C移民申请的批准。举例来说, 有些中小型公司会同时为持L-1A签证的公司总裁和副总裁申请移民,最后却只有总裁的移民申请被批准,原因是公司员工数量和企业经营规模被判定不足以支持该公司同时须要总裁和副总裁。

另外,L-1A签证和EB-1C移民申请是否都能成功,申请人务必要考虑到自己在海外公司的持股权比例。倘若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所持股权比例太高,有可能会在转EB-1C的移民申请阶段被拒绝。打个比方,如果某中国公司全权拥有其在美国新設立的公司,而派遣到美国来設立新公司的总裁或经理又持有中国公司大部份股权, 那么即便移民局批准该总裁或经理的L-1A签证,之后也有可能会以“美国公司无法证明海外公司在总裁或经理长期或永久缺席情况下能继续经营业务”为由,拒绝该总裁或经理的签证延期申请或EB-1C绿卡申请 。

L-1A转EB-1C途径 VS 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和EB-5投资移民项目相比,申请L-1A 签证的优势是中国公司不须要追溯证明用来投资美国公司的资金来源,也不受到移民签证排期倒退的限制,因此L-1A签证申请人可以在I-129(非移民工作许可申请表)申請获得批准後及時办理签证,目前平均只要三个月的时间就能获得签证来美。L-1A身份转EB-1移民身分目前的周期也比较短,同样不受到配额排期限制,申请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便可以直接提出身份调整申请并获得永久绿卡。L-1A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都可以申请L-2签证随同入境美国。持L-2签证的配偶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有效期一至两年的工作许可(EAD工卡),得到批准后可在美国合法工作。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在美国合法入学念书并取得支付州内公立大学学费资格,也不需要重新申请F-1学生签证。此后,L-1A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以随同主申请人一起申请EB-1C绿卡。

然而,在决定选择这条途径之前,潜在移民者必须要厘清自己的状况并估算实际申请成本。许多中国投资者误以为通过在美国设立新公司来申请EB-1C移民,就不须像申请EB-5签证那样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真的是这样吗?实际上,要成功抵达L-1A转 EB1C移民路径的胜利终点,海外公司必须将充足的初始资金存入美国新公司商业银行账户内,且该资金数额应该要比商业计划中提出的预算更高。许多中国申请人在设立美国新公司的时候只投资十几万美元,完全没有考虑到要准备未来两年内用来支付自己和其他员工薪酬的资金。为了符合L-1A项目对高级经理职称的定叉,公司必须雇用至少四位具有大学学历的员工,且必须支付其他员工的工资及经理本身的薪水(通常最少一年六万美元以上)。这些支出都是在计算实际投资时必须考量的,以确保申请者有足够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至少两年的正常运转并支付员工和自己的工资。

自2011年起,移民局发给申请公司的L-1A申请补件通知在数量上有相当大的成长,同时发出的拒签数量也有攀升趋势。L-1A补件通知率在2004财年仅有4%,到2007财年增加至24%,而到2011财年则增加到51%。2013财政年度的补件率也有40%,2014上半年更增加到43%。L-1A申请拒绝率也从2007财年的8%增加到2013财年的14%。移民局的审查流程越来越严格,有时甚至会在公司提出L-1A签证延期申请时,派人亲自前往公司位址查证公司营运的真实性。对于中小企业家而言,要走这条徒径是愈来愈因难。就算本身有经商背景,也需要考虑到在美国经营生意的难度。相比之下,选择投资EB-5区域中心项目反而没有这么多的风险,再说大部份投资者申请绿卡都是为了能让孩子来美国接受教育,而非实际在美国经营生意。只要一开始能选择具有安全性和生存能力的项目,那么投资者接下来就只需要花费心思证明50万美国资金的合法来源并追踪项目进展状况,就可以达到移民的目标。如果担心投资移民签证倒退的问题,投资者也可以让子女先申请学生签证来美国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等到投资者的I-526获得批准、排到移民签证的时候(假设I-526批准耗时14个月,再加上3年排期),这些子女仍拥有合法学生身份,就可以在美国直接申请转换身份。

作者

刘于慧平(Rachel Lew)律师是加州尔湾刘于慧平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及管理人。刘律师精通各种移民法律,自1999年执业起,她代表了很多EB-5投资人办理移民申请,也帮助客户提交L类申请。刘律师能说流利的普通话。


[1]同样属于L-1签证类别的还有L1-B签证。L-1B签证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公司来传授他的专业知识,帮助美国公司的筹建或管理。本文只解说L-1A转EB-1C获取永久绿卡的途径。

[2]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才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3]美国雇主若要永久雇用外国工人,依法必须先为工人向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申请永久劳工证,之后才可以向移民局提交工人的移民申请。劳工证的申请资格要求非常严格,并且手续复杂。根据海外工人的教育背景和国籍,申请过程可能需要7年(大中专毕业生)及10年以上(没有大学学位的非技术工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