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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D法规的EB-5投资人认证

作者/约·洛 (Jor Law)

长期以来,EB-5筹资主要仰赖D法规和S法规相关条例来规避证券法中一些繁复的合规要求。很多豁免优惠政策的执行,尤其倚靠1933年生效的美国证券法D法规第506条相关规定。新法规生效后,这些优惠政策被重新归类在506(b)条例,用于禁止筹资过程中的大范围融资和推广。

不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在D法规中新增了若干豁免政策,以适应市场需要接触更多资本的需求。从2013年9月23日起,D法规加入了应允大范围融资与推广的506(c)条例。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杂志、报纸、广播、网络和社交媒体宣传推广他们的新证券。506(c)条例规定的关键性要求是投资人必须成为经过认证的合格投资人。506 (b)条例中阐明投资人可以进行自我认证的说法依然有效。新条例里的认证资格则是对投资人提出的新要求 。

506(c)条例的颁布开放了更多集资途径,使更多投资人可以参与其中。可以想见未来会有更多移民律师推荐客户放弃使用第506(b)条例或者S法规,转而使用第506(c)条例来规避税收。这无疑会使本就已经相当繁复的EB-5申请过程更加复杂。具体来讲,证券发行人必须证明所有想要通过506(c)条例获取豁免政策的投资人都已经经过认证,而投资人本人无法简单进行自我认证。因此,证券发行人需要投入“合理努力”来对投资人进行资格验证.

合理步骤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了对“合理努力”作出解释的指南。投入“合理努力” 的途径有如下几种:

1. 基于原则途径:要求证券发行人对合格投资人身份进行合理确定。进行合理确定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购买者的自然属性和购买者希望被认证成为的投资人类型。(2) 证券发行人拥有的购买者相关信息量和信息类型。(3)新证券的自然属性,比如购买人买入新证券时所用的融资类型。(4)新证券发行规定,比如最低投资额度。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性判断可能存在失误,因此使用基于原则途径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2. 无例外避风港认证途径:很多证券律师会推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提供的无例外避风港认证途径,这也是大多数证券发行人选择的途径。避风港途径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1)通过审查美国税收文件,进行自然人的个人收入认证。(2)通过审查美国信用记录报告中的负债情况、银行对帐单、业务报表和不动产评估等,进行自然人的资产净值认证。[i](3)由拥有指定执照或专业注册的第三方提供认证。

认证

投资人认证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很多证券发行人、移民律师、移民中介、投资人甚至证券律师都对新规定不甚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更多项目对认证提出要求。这篇指南协助投资移民相关参与者进行投资者认证。事实上, 认证过程是一个简单合理的过程。

认证与资金来源分析有什么不同?

合格投资人认证的途径比资金来源分析简单很多。资金来源分析需要追踪资金获取途径和历史,合格投资人认证则只需要申请人证明其当前拥有的收入或者资产净值达到投资人资格申请定义的最低要求,而对资金来源与历史增长过程等信息没有要求。

什么是合格投资人?

合格投资人是投资人的一类。对于大部分EB-5投资人来说,合格投资人分为两类:(1)过去两年每年年收入达到20万美元(或者夫妻两人共同收入达到30万美元),并且合理预计当年收入也将达到同等水平。(2)个人资产净值或者夫妻俩人共同资产净值达到100万美元(除去个人主要居所价值)。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网站上提供了关于合格投资人的法律定义及其他相关信息(http://www.sec.gov/answers/accred.htm)。

我如何获得认证?

大多数EB-5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合格投资人认证:

1. 专业信函途径:投资人可以从注册证券自营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投资顾问、在其司法辖区内获得认证执业且信誉良好的执照律师,或者在其居住地或主理办公室获得资格且信誉良好的注册会计师那里得到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证实投资人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过合理步骤,并且合理步骤结果表明其获得合格投资人身份。如果投资人认识律师或会计师可以少量收费或者免费提供书面证明,证实投资人作为合格投资人的身份,专业信函途径可以作为有效选择。注册律师或会计师可以是外国持有外国执照的执业者,不过需要提供执照和信誉证明。很多律师和会计师不愿意提供这样的书面证明,尤其是外国执业者和对证券法并不熟悉的执业者。

2. 收入途径:如果投资人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选择收入途径证明自己的合格投资人身份:投资人是近两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夫妻两人共收入超过30万美元,并且合理预计当年收入将会和前两年持平的自然人。想要获得收入证明,投资人需要提供显示其个人收入的政府或官方记录, 比如报税记录或者工资单。此外,投资人也可以从会计或者雇主那里索取用以证明其年收入的信函,信函中需要指出投资人过去两年的收入和当年预估收入超过认证要求。

3. 资产净值途径:如果投资人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选择资产净值途径证明自己的合格投资人身份:投资人是个人资产净值或者夫妻两人资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资产净值途径要求投资人公开其资产和债务用以计算资产净值。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的当前主要居所的正价值不计入申请合格投资人身份的资产净值之内,但是申请日期之前60天以内的主要居所债务和超过主要居所价值的债务价值须从资产净值中扣除。对于没有负债并且只有一个银行帐户的投资人来说,资产净值途径相对简单易行。对于拥有多种资产和债务的投资人,这个途径则可能非常复杂耗时。

资产净值认证途径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1. 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如果配偶资产也被用于申请投资人身份审核)。

投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尽量提供美国信用记录。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申请人本国的同类型信用记录。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信用记录,则需要解释无法提供的原因。

2. 投资人债务列表。

如果投资人拥有债务,则需要列出所有债务情况并从投资人资产净值中扣除债务部分。如果没有债务,投资人需要出示其没有债务的确实证明。

3. 投资人资产和资产证明。

证明必须清楚显示投资人拥有的资产和资产价值。



[i]第一和第二类避风港认证途径并不适用于没有美国税收文件或者美国信用记录可以证明个人收入或负债情况的EB-5投资人。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指出以下两种文件也可能作为通过基于原则途径合理步骤进行认证的证明:(1)由非美国消费者报告中介提供的消费者报告,该中介需要提供与美国全国消费者报告中介相同的服务。(2)由外国行政辖区存档的报税情况,该行政辖区需有能力对虚假信息执行美国在相同情况下执行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