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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减税与就业法案》给EB-5投资人带来的积极影响

撰稿人: Agustin CeballosKatrina W. Wu

根据在美国的收入种类和商业活动类型的不同,《减税与就业法案》(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为外国投资人带来了多项税务利好。

律师建议,在美国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人应该充分了解TCJA对未来投资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利用其优惠政策。虽然TCJA的政策重心并非针对EB-5投资人,却可能直接给他们带来影响。

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允许外国居民或公民投资美国公司。

本质上,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有四种基本实体形式:独资经营业主(sole proprietorships)、股份公司(corporations)、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和合伙公司(partnerships)。选择在美商业活动种类时,可以使用决策矩阵来明确每种形式的利弊。特别地,以下几个因素可能影响投资人的决策:责任保护、穿透性税收、双重纳税和构成难度。

有时可能无法找到各项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实体形式,但是衡量每个实体的利弊能够帮助投资人找到最满足其需求、同其处境最为契合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进行决策时,管辖地问题也需要考虑,如具体在哪一个州建立实体,税率如何,在该州法律管辖下建立商业实体的复杂度如何。

独资经营业主

独资经营业主是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的最简单形式。它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无需单独缴纳所得税。从税务和法律义务角度而言,独资经营业主即商业活动所有人,从事个人经营无需进行注册。虽然这类商业形式的便捷性十分诱人,但不建议投资人进行这种形式的经营,原因就是这种形式缺乏责任保护机制。

很多考虑建立公司或将外国公司移植到美国的移民几乎全都使用带有责任保护机制的商业实体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例如,在房屋出租服务中,若租客在投资人房产中滑倒而牵扯到诉讼,以带有责任保护机制的实体形式出租房屋的投资人将不会受到影响。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实体选择。一个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责任保护机制,但受到双重纳税的制约,需申报公司级别收入,在股东从公司获得分红后还需缴纳股东级别税务。客户在选择过程中一般都不太喜欢双重纳税这一点,但有的投资人最终还是会出于其他考虑选择这种形式,如这种企业在未来具有上市交易的可能性。

最受欢迎的股份公司变体是“小型股份公司(S corporation)”,建立时向美国国税局递交2553表格进行申报,获批后该商业实体将成为穿透性实体,从而规避双重纳税问题。然而,建立小型股份公司的要求十分严格,如股东总数不得超过100个,只能发行某一类型的股票,股东不能是非美国个人等。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是投资人最为青睐的实体形式之一,因为它既是一种穿透性实体,又不像股份公司一样受双重纳税的制约,同时又能给所有人提供责任保护。经营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框架下具有高度灵活性,选举权、经销权和公司管理等条款的弹性也很大,可以根据投资人的特殊需求而定制。

有些国际客户担心他们的名字会被公开,希望能够匿名建立公司。虽然股份公司是达成此目的的最直接方式(股东身份一般不会被公开),但通过合理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能实现股东的匿名性。

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是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另一种形式,拥有以下两个子类: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当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进行商业运营,则默认形式是一般合伙制,与独资经营业主类似,但包含两个或以上经营者,通常无需对一般合伙关系的建立递交任何申请。合伙制中的各方不具有责任、债务和义务的保护。出于这个原因,有限合伙关系可能是投资人更为青睐的。

有限合伙关系要求至少具有一个指定的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合伙公司并对其负有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能受到类似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的责任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关系可能包含多实体(有时推荐使用这种方式)以有效纳税并规避潜在法律责任。例如,有限合伙关系中的一般合伙人可以是一个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做法为的是限制一般合伙人的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协议类似,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中的管理文件,对有限/一般合伙人的选举权、管理和其它权限的规定也相当灵活。

《减税与就业法案》

《减税与就业法案》是美国近30年来最为全面的税法改革,涉及范围不仅包括美国公民和税务居民,还包括全球范围内的外国投资人。TCJA对股份公司和富裕家庭带来的利好最大,但会冲击普通雇员的薪金水平,增加赤字和联邦债务。这与其预期的对经济的影响相悖。据税务基金会报告,该法案的推行原本预计能将国内生产总值提高1.7个百分点,将收入水平提高1.5个百分点,而资金储备提高4.8个百分点。无论是“内部”还是国内影响,TCJA都为境内投资创造了独一无二的机会。

能使外国投资人获益最明显的改革是公司收入税率从最高35%降低到了固定的21%。

此外,TCJA还为某些行业内的公司(如穿透类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满足条件的商业活动收入设立了20%的免税项。

类似地,TCJA对某些外国(即非美国)公司从1986年以后的累计收入和利润(未分配出去的)实施了一次性“过渡汇回税”。这个税种适用于美国公民或居民,以及在外国公司持有股份的美国公司。另外,这类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可以选择在八年时间内完成税务缴纳。

另外,就给个人带来的变化而言(包括居住在美国的EB-5投资人),TCJA将个人所得税率从39.6%降低到了37%,还修订了适用的纳税等级。

此外,TCJA暂时(2025年截止)将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终生免税额从每人560万美元增加到了1120万美元。这个免税项仅适用于居住在美国的外国投资人。若外国投资人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终生免税金额(仅适用于遗产税)维持在6万美元不变。

TCJA对EB-5投资人的影响

考虑到TCJA的利好,EB-5投资人能够通过美国公司进行投资,从而享受固定的21%税率。这个低税率对于希望将公司所得收入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优势。

类似地,对于一个穿透类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若其外国投资人具有合规的商业收入,则可享受20%的免税优惠,从而给公司成员(可以全部是EB-5投资人)带来利好。

此外,被国内税法定义为“美国人”的EB-5投资人,若通过外国公司进行了外国投资,且若这些外国公司为“指定外国公司”,则能享受“过渡汇回税”带来的优势。

进一步说,TCJA的优势主要是针对富裕家庭的,这将刺激他们在美国进行更多的资产投资,资产的价值也将提升。这可能直接影响计划进入美国的EB-5投资人(即源于资产增值的有限购买力),对于已经在美国居住的EB-5投资人而言,也将意味着投资的稳步增长。

最后,由于赠与税和遗产税终生免税额度的增加是一个暂时性举措,跨境资产税务规划的制定必须假定原先的相关政策将在2026年起恢复施行。

在以上阐述的情形中,即使在美国进行EB-5投资的初衷并不包括税务便利性,外国投资人及其美国律师依然需要评估TCJA如何影响他们在美国进行的投资,特别是在实体建立类型的选择上更是如此,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移民迁税务规划(如信托)同样能够在EB-5投资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或在美国长居前为其带来便利。EB-5投资人可以“一石二鸟”,在投资美国并取得永久居民/公民身份的同时,建立高效节税的投资工具,保护其财富,增加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