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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在项目失败或存在欺诈的情况下I-829申请获批的可选方案

撰稿人: Samuel D. Newbold 和 Jessica A. DeNisi

对于因项目失败而可能面临I-829申请被拒的投资者而言,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如果投资者的I-829申请确实被拒绝,那么有哪些可选方案?

递解程序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最终完成。在递解程序中,在全面案情审讯或审判之前,申请人必须多次前往移民法庭。在此期间,投资者仍然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这一点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只有移民法官才有权剥夺投资人的绿卡身份。因此,尽管I-829申请遭拒的申请人绿卡可能会过期,但在移民法官判决他们不再是合法永久居民之前,他们仍然是合法永久居民。在绿卡过期后,可以临时在护照上盖章以作为其继续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此外,也可以获得旅行许可,处于递进程序中的永久居民凭此许可可以在审理期间到美国境外旅行。简而言之,投资者在美国的日常生活不会仅仅因为其I-829申请被拒、进入递解程序中而受到影响。在漫长的审理程序中,投资者及其家属仍然可以在美国工作、上学和正常生活。即使在I-829申请被拒之后,投资者仍然可以实现美国梦。

在项目失败或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I-829获批的潜在选择方案

虽然有很多使用EB-5资金的项目圆满完工,创造了足够的就业机会并最终退还了投资者资金,但最近的头条新闻报道了许多未能达到这些标准的项目。任何行业中的EB-5开发项目均可能由于无法达到收入目标、欺诈、挪用资金或更为恶劣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完工。无论项目失败的原因是什么,都会使得处于I-829申请审批流程的投资者陷入不利甚至极其困难的处境。

项目失败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潜在后果是影响投资者当前的移民身份和项目商业计划书实施的程度。虽然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这肯定不够理想,但对于那些已经进入两年有条件居留期[1](维持期)[2]的投资者来说,项目失败并不一定意味着I-829申请被拒和无法移除投资者绿卡两年的限制。 在I-829 阶段,投资者必须证明EB-5投资的持续性,以及EB-5投资在合理时间内创造了或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3]。

但重要的一点是,为移除绿卡限制,投资者不必证明企业是成功的。尽管项目失败,但只要根据《联邦法规》第8编第216.6条的规定创造了就业,即使是短暂的,持有对新兴商业实体(NCE)投资的投资者应该可以成功移除限制。

但是,如果某个项目在预测的就业被创造出来之前就失败了,那么这个项目无法让投资者满足就业创造的要求,投资者应设法将其资金重新部署投资于另一就业创造项目[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持条件绿卡的投资者仍须遵守维持投资的规定,因此必须确保其对新兴商业实体的投资在整个投资持有期限内始终“处于风险之中”。

因此,投资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资金并选择新的项目。相反,必须借助新兴商业实体再次部署投资[5]。在选择新项目时,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以及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可能性。但是,面对一个未能创造充足就业岗位的项目,对于资金重新部署投资的项目来说,关键的考虑因素是:新项目为不久后必须提交I-829申请的有条件居民创造所需就业机会的确定性和速度,以证明其投资为美国劳动者创造了10个或更多工作岗位,从而允许移除对于永久居留的限制条件。

I-829申请遭拒预计会产生的后果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了解的重要一点是,I-829申请被拒不一定意味着立即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仍可能会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美国停留数年,同时寻求行政救济或向移民法官重新递交I-829申请。美国移民局拒签I-829申请仅仅表明移民局裁定申请人无资格获得所申请的移除限制这一移民福利。I-829申请遭拒并不会取消投资人永久居留身份。事实上,能剥夺投资人永久居留身份,并将其递解出境的,只能是移民法官而不是美国移民局[6]。

如果移民局拒绝I-829申请,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或者向移民局提出重新开案和/或重新审议动议的方式寻求行政救济[7]。 移民局允许投资者在拒绝裁定作出之日后30天内提出动议或上诉。对于因项目出现困难已经将其资金重新投资的投资者来说,移民局将会审查涉及的新情况和I-829申请的政策更新情况。如果移民局因为忽略了资金再部署投资过程中的关键事实,或者错误地采用了与资金再部署相关的新政策而拒绝投资者的I-829申请,则投资者必须在30天的响应时间内提出动议或上诉,这有可能避免投资者的I-829申请拒签[8]。

动议裁决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或更长的时间。上诉裁决通常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即使绿卡已经过期并且I-829申请被拒,投资者仍然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

I-829申请被拒是美国政府对投资者启动递解程序的触发因素。一般来说,递解程序不会在I-829申请被拒后立即启动。移民局通常会看投资者是否会在I-862(NTA)[9]被下发、投资者进入递解程序之前,提交动议或上诉。一旦行政救济失败,移民局往往会对投资者启动递解程序,移民法官将会对投资者重新提交的I-829申请做出独立裁决。移民法官有权审议在首次I-829申请阶段中未提交给移民局的新证据,因为此等新证据可能涉及资金再部署投资、就业创造以及可能支持投资者“基本遵守”EB-5法规这一立场的其他事实。移民局因项目失败而拒绝I-829申请的,移民法官很可能会在仔细审查全部记录(包括移民局未审查的最新有利证据)之后推翻I-829之前被拒的决定,批准案件。

注释:

[1]有条件永久居民是指已获得EB-5签证并已凭该签证进入美国的人,或在I-526申请批准后在美国调整过身份的人。

[2] 非有条件永久居民的投资者必须遵守禁止“重大变更”的规定,在项目失败时,可能会面临对有条件居民投资者不适用的额外限制。请参阅2017年6月14日更新的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3] 《联邦法规》第8编第216.6(c)(1)条。

[4]在政策手册中,美国移民务局已澄清,即使资金再部署投资是在创造就业之前发生,只要是在投资者进入投资维持期后发生的,也不属于重大变化。请参阅2017年6月14日更新的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6卷G部分。

[5] 投资被“置于风险之中”的要求见于《联邦法规》第8编第204.6(j)(2)条,该条款规定投资必须“被置于风险之中以期获得风险投资的回报”。以往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169(1998)通过禁止投资资金的保证性收益和无条件合同承诺来突出“被置于风险之中”的要求。为资金再部署投资之目的,移民局没有采用其以前使用的“被置于风险之中”的定义,即获利机会或损失风险。相反,为确保再部署投资的资金始终“被置于风险之中”,资金的再部署投资方式必须“与从事商业活动相关”。尽管任何移民法规、法规或政策备忘录中均没有关于此项规定的定义,移民局的解释是,从事商业活动是指“商品或服务交换”。据此推测,将资金再部署投资于另一EB-5项目会构成以“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进行再投资。  

[6]移民法官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下辖的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相较而言,美国移民局是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福利机构。 这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联邦授权。

[7] 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法律或政策不当适用的问题,将提交重新审议动议。当申请人认为美国移民局根据记录中的事实得出错误结论或申请人希望解决I-829申请时存在的事实问题时,申请人会提出重新开案的动议。当申请人认为事实或法律结论存在错误时或两者均存在错误并希望对裁定进行单独行政审议时,申请人将会提起上诉。

[8]若投资者提起的上诉或动议遭拒,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二次上诉或动议。投资者也可以向联邦美国地方法院寻求救济。

[9]  NTA是一项收费文件,以此启动从美国递解的程序。NTA将会说明递解的理由以及面见移民法官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根据移民法律,例如《移民与国籍法》第103(a)条、第239条;《联邦法规》第8 编第2.1,239.1条,美国移民局(USCIS)有权签发I-862出庭通知表格,根据I-829申请被拒启动递解程序。(《联邦法规》第8 编第2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