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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选择EB-5合作伙伴的关键问题

中国EB-5移民代理商和美国区域中心运营商的激增,对整 个行业的各方都是一项重大挑战。不幸的是,无论在中国 还是美国,都会有一些代理公司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不顾 长远发展。此外,很多服务提供商都是业内新手,并不熟 悉业务,对其中所涉及的众多挑战也知之甚少。对致力于 持久经营的公司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十分危险。

笔者认为,优秀的投资移民代理商和区域中心会将客户利 益置于首位。在中美双边市场都十分混乱的情况下,如何 成为一个好的供应商,并且为客户找到优良的合作伙伴 呢?在考虑与美国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经理合作时,需要 向其提问以下问题。 

• 向区域中心项目经理提问

背景调查:这个区域中心/基金经理的过往记录是怎样的? 通过进行背景调查来核实公司组织构架中个人的简历和资 源,并且要求公司提供过往记录的证明。较为严谨的做 法,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来核实公司的成功案例、履历和 当前的委托项目。

关联方:相关方的关系如何? 当就业创造实体(JCE)、新商业企业(NCE)、总承包商/项目 经理和/或开发商是关联方的时候,能够核查陈述准确性的 当事人便更少。这种架构是很常见的,且并不意味着存在

严重的问题,不过,这确实意味着更容易忽视经验不足和/ 或欺诈行为。如果交易中存在相互关联的各方,一定要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组织机构,如银行、交易经纪人、第三方 审计人员、产权公司或政府机构担任监督交易或陈的角色。

I-829 核准:这个区域中心运营商的历史是怎样的? 在获得有条件/限制性的永久居民身份满2年之前的90天内, 移民投资人必须提交I-829表格(由投资移民企业家提出解除 条件的申请)来解除该限制性永久居民的条件。就EB-5要求 而言,审核通过的I-829表格证明其达到了监管合规,且过去 资金使用恰当。

在I-829的申请中,申请人必须展示EB-5投资的支出,通过 JCE(就业创造实体)、追踪从托管账户支出的每一笔花费。 其中,客观证明可能包含银行对账单、发票、分包人的收据、 工资条记录、银行取款、产权公司的支出条目、最终留置权的 豁免和电汇收据。如果NCE(新商业企业)的基金经理不当 挪用了资金,那么I-829的申请很可能会因资金未全额运用到 与创造就业最相关的项目上而被拒绝。在NCE不是JCE的模式 下(新商业企业而非就业创造实体),投资的50万或100万美 元不可以用于NCE层面。

除通过审核的I-526文件可作为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 局)已认可该经济模式为“合理的方法”的证明外,I-829 文件同样可证明申请人及JCE满足了工作岗位创造要求。通 常而言,方法是通过JCE支出或创收创造工作岗位的证明。 一份被批准的I-829申请意味着,这个投资项目已经达到或 者超过了工作岗位创造的最低门槛。

资本返还:代理公司是否成功地向投资人返还了资金? 代理公司给了投资人一个“有风险”的投资承诺,如果投 资成功,投资者将获得返还资本。仅获得USCIS(美国公民 及移民服务局)的各项批准(I-924, I-526, I-829)并不代 表区域中心已带领投资者走完了整个流程。目前,USCIS并 不介入最终的步骤——赎回。在真正的执行之前,退出策 略只是一个计划。退出策略通常并非简单地卖掉一个投资 单元,原因是到时会有数百万美元的投资要被偿还,而且 通常情况下这些投资单元的市场是有限的。项目说明书甚 至还有可能限制或禁止转让这些投资单元。

有关资本返还的一个新问题是“持续性”。在有条件的永 久居民身份期间,投资人必须保持50万美元的投资额,且 不可以撤出任何资金。随着签证排期倒退问题日趋严重, 对于限制性绿卡持有人而言会存在不确定性,这就要求JCE 必须有一个灵活的时间表来返还资金。业内权威预测,资 金在项目上的投入时间要更长,才能满足持续性条款要求。 最近,我们发现了一些这样的案例,即投资人已经提交了 I-526申请,但开发商随后决定选择比EB-5更省钱或者更及 时融资方法。结果就是这些资金又返还给了投资人,导致 投资者浪费了很多宝贵时间,错过优先排期。

关于资金返还,移民代理们需要担心两个方面: 1)投资项目占有资金的时间过长; 2)投资项目占有资金时间不够长,以致于客户无法获得I-829申请阶段的条件解除。

这个不确定的时间表要求借款合同标明关于限制性绿卡的 条目,或是代理人对NCE基金管理人有一定的信任或两者 利益相关。一些经营者不会优先考虑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而选择在对项目最为有利或方便(而不是对投资者群体有 利)的时候这么做,所以一定要寻找一个具有良好返还资 金记录的公司。

• 第三方顾问参考 

若你对调查结果较为满意,便可与要约文件中列出的第三 方核实结果。 

对于资金返还的一个新问题 是“持续性”。在有条件性的 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投资人必 须保持50万美元的投资额, 且不可以撤出任何资金。随着 返还时间的临近,对于限制性 绿卡持有人而言会存在不确定 性,这就要求JCE必须有一个灵 活的时间表来返还资金。 

协会: 如果区域中心声称是某协会的会员,则可致电该协会,确 认区域中心的会员身份良好,并从未受到制裁。
媒体: 联系或搜索商业期刊和其他媒体中相关方的文章。只需打 一个电话,你便会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可以佐证的信息量大 感意外。

经济学家: 查找那些写过关于区域中心经营者经济影响报告的经济学 家的记录。查看一下他/她的教育、职业经历和所在领域的 职位。EB-5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并不是所有的方法和应用 都是可行的。寻找被区域中心经营者雇佣、在EB-5 领域拥 有专业经验的独立经济学家。问一下这些经济学家,他们 是否有应用这些方法论的区域中心的已通过审核的案例 。

律师: 选择的区域中心基金经理应雇佣经验丰富的EB-5律师来制 作I-829模板。如果NCE基金经理聘请的是最廉价的律师, 或根本没有考虑征求专业建议,那么除资金偿还外,他们 很可能对移民合规方面的考虑甚少。因此,尽职调查应包 括律师的过往记录。一个优秀、尽职的律师不会故意承接 不良项目。

咨询一下你的律师,或者是你认识的业内资深律师,他(她) 是否跟区域中心运营商共事过,是否制定了完整的项目计 划?这个区域中心是否反应迅速?区域中心是否真的关心投 资者的绿卡还是只是顾及增进自身利益?

一句老话说的好:“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区域中心经 营者也在现实中实践着这个真理。不要害怕提出问题,事 实上,优秀的区域中心运营商也会向中方EB-5移民中介提 问有关投资者的问题! 

• 选择好你的项目

现在,你已经缩小了范围,选择了好的合作伙伴,接下来 便是对选择项目进行审查。

开发商: 开发商是项目所关联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研 究参与JCE的商务人士的过往记录。通过了解之前的成功 案例和第三方的调查研究,寻找一项有证明文件的、牢靠 的、易懂的、可靠的投资。 

托管账户: 尽管与前些年相比,资金倾向于提早释放,但大多数区域中 心投资都会使用某种托管方式。投资者和EB-5从业者通常关 注的是释放条款,但是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资金被 释放后流向了哪里?谁在监控投资结构中的资金流动?机构 贷方参与这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好处是,他们可能希望在资 金释放给NCE后立刻对资金进行监督。他们甚至可能要求 将资金转移到一个产权公司持有或是他们自己的金融机构持 有的账户,直至开始处理取款且资金已经准备好借给JCE。

支付协议: 大多数的EB-5交易是基于房地产建设的投资。多方参与 的建设项目会建立一个支付协议,协议规定,在支付之 前各方必须如何对支出项目进行核实、批准和授权。协议 应该说明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如何支付和处理贷款、EB-5 资金、以及投资者的股权。通常来说,贷方、所有人、开发 商、N C E 、总承包商和产权公司都是协议的参与方。

• 产权公司

产权公司要确保在财产上没有留置权、索赔权、或所有权 纠纷,除非是第一抵押贷款银行的留置权。为了监管这些 行为,产权公司要求所有的支出都要通过一家产权公司提 供资金。这个第三方要仔细记录支出,并确保所有人、开发 商、分承包商和总承包商都在该阶段没有挪用资金的情况。 产权公司从每一个承包商收到一个留置权豁免,确保支付 的资金用于完成的工作,并放弃在财产上实行留置的权利。 

•  建造评估

机构贷方通常要求第三方评估建筑师来验证项目从开始到 结束期间的每月建筑报告。评估建筑师将对非允许的成本 进行审计,并防止在项目承接范围内未能交付的情况。如 果评估中检查出了任何可能的欺诈行为,机构贷方应不再 提供资金,直到他们解决了所有的实质性问题。

• 政府税收抵免和补贴

如果联邦、州或当地政府在投资项目中投入了资金,他们 很可能会安排一位审计师来验证支出项目。另外,很多机 构投资者在税收抵免中都要求审计成本的证书或第三方的 审计验证报告,用以证明资金都用在了合格的项目支出 上。对于有税收抵免的投资项目,开发商通常自己担保资 金用于项目支出,这就形成明确的责任制度。

• 可视化确认

可视化确认是最简单的检测方式。通过当地的新闻杂志获 得有关项目的信息并进行研究。如果你的客户已经准备好 投资一个项目,那么进行一次实地考察或许大有裨益。淘 汰想方设法不让利益相关方实地走访的集团。借助如今的 科技,许多公司还提供有关项目进行过程的实时监控摄 像,这不失为获得实时数据的一个好方法,并且还省掉了 旅行费用。 

• 竣工保障

当一个项目已经开始建造时,真正的问题是要检视项目是 否有充足的资金。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可能随时停止。如 果EB-5的增长放缓,银行是否会提供额外的贷款?开发商 是否会提供额外的股权?另外还要注意,第三方贷方通常 要求一个由开发商、所有者、或者是总承包商所提供的竣 工担保,保证无论最终成本是多少,项目都会完成。这个 竣工担保会让人放心一些,因为它可保证项目最终会完成 且JCE将开始营业,同时保证JCE创造出的工作岗位数量 满足每位投资者需要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 低EB-5比率

基本上所有我所交谈过的代理商都表示,尽管有内在的法 规和立法的风险,他们还是倾向于低EB-5比率的交易结 构。 EB-5投资者喜欢房地产项目,因为他们觉得这些有 形资产可作为保障。如果EB-5资金占较低比例,则很可 能是银行投入了更多的资本。这是一个有利有弊的情况。 银行的参与意味着他们会在很多方面进行机构性的尽职调 查,这点在上文有讨论过,但这也意味着银行将会最先获 得还款。银行在交易中投入的资金越多,EB-5的投资者在 偿还顺序上越靠后。如果破产,所产生风险便会更高。

低EB-5比率的真正优势是它允许外国企业家仅依靠建筑类 就业岗位,在多数模型中,这类岗位是通过支出创造的。因此,这类项目不需要成功达到预期收入便可创造必需的 工作岗位。但是,收入在返还贷款和创造永久工作岗位方 面是至关重要的。 

2009年以前,建筑类工作岗位是最不容易被通过的项 目。美国移民局(USCIS)认为建筑类工作本质上是短暂 的、季节性的、周期性的,而非永久的、全职的雇佣关 系。但随后,USCIS改变了其政策,开始允许将建筑活动 间接带来的工作岗位计为投资创造的工作岗位。USCIS随 后进一步对政策做出了变更,将永久性工作的时限定义为 2年以上,这意味着直接与建造相关的工作也被允许。鉴 于这一历史,建筑类工作往往不那么受欢迎。但麻烦是, 低EB-5比率的真正优势是它允 许外国企业家仅仅依靠建筑类工 作,这类工作在多数模式中可以 通过增加开支来创造。因此,这 类项目并不需要成功达到预期收 入才能创造必须的工作岗位。 

很少有人能记得在 2009 年或2009年左右,这曾经是困 扰移民界的一个大问题。不要畏惧收入类的工作。这些长 期工作是国会最希望投资者所创造的,且监管风险较低。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不要再被运营商给出的“更高 投资偿还”承诺所愚弄。前期预付的金额越大,那么最后 总会有人成为倒霉的“买单者”,而这个买单者有可能便 是你,你甚至可能因此名声大挫。 

 

• 罗伯特 · 克拉夫特 Robert Kraft

罗伯特 · 克拉夫特 (Robert Kraft)是FirstPathway Partners(该公司管理 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基 金)的董事长、总裁兼CEO。他是IIUSA President 咨询委员会的活跃会员,任职于多个委员会,包括 IIUSA、密尔沃基大都市商会世界贸易协会,并担任 中国理事会共同主席。Kraft自2006年以来就活跃于 EB-5行业,曾被电视、电台和国际报纸报道。